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01
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关于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一直都是宜早不宜迟,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案件,能够对案件有一个统筹规划,对于无罪者而言争取在黄金37天取保候审,对于有罪者而言则可以提早铺垫相关情节,争取获得最轻刑罚。
笔者所经办的案件当中,有相当部分均是亲人被刑事拘留数天后便过来咨询委托的,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均会与家属详细说明在黄金37天内的辩护关键以及可能达到的结果。在此,笔者便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详细说明黄金37天内,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关键。
一、持续、高效、切中时间要点的会见
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笔者认为,会见应保持持续、高效地进行,在黄金37天期间,还应切中时间要点。会见的效果重质而不重量,笔者反对如会见时只是嘘寒问暖、作无谓的问候等毫无实质性意义的会见。
所谓持续,即在黄金37天内需要保持一定次数的会见。
笔者办理黄金37天内的刑事案件,一般均是每五天或七天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在37天内,便可与犯罪嫌疑人有五次左右的沟通机会。
在37天的时间内,办案部门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四次的讯问,具体到走私案件而言,因案件规模及复杂性的不同,可能有所增多。笔者认为,持续的会见,并非在几天内连续进行,而是其中间隔一定时间,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思考、消化时间。
更为重要的是,若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四次讯问,则意味着笔者每两次会见期间,均能穿插一次讯问,故笔者能够在每次会见时都能掌握办案部门上次讯问所问到的问题、事实、证据等,从而及时掌握办案部门的动态。
所谓高效,即每次会见都需要解答相关核心问题。
如前所述,笔者反对无意义的会见,每次会见辩护律师均应尽可能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到位、解答核心问题,具体到走私犯罪,在黄金37天内,笔者认为在各次会见中,可根据案情,解答如下不同问题:
1.对案件程序进行概括性介绍,让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的羁押情况、期限有大概的了解;
2.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以便处理后续的各项可能的辩护观点及突发情况;
3.通过了解讯问的内容,分析办案部门可能掌握的证据,并从中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的情况;
4.关注走私犯罪中的核税情况,考虑在黄金37天内是否可能完成税表的制作;
5.讨论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文书,探讨是否具有约见检察官说明问题的必要。
所谓切中时间要点,即会见时间要同时考虑案件进程,以免错过关键的辩护时机。
笔者认为,黄金37天中存在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在节点中若错失会见机会,则较为可惜,具体如下:
1.移送看守所后24小时以内。
在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看守所24小时以内,办案部门一般均会前去提审,此时若辩护律师能够赶在办案部门前前往会见沟通,则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整个法律程序以及实体法律规定,有助于其在讯问时阐明事实情况,为自己争取最好的结果。
2.案件即将被讨论是否移送审查批捕。
所谓的黄金37天实际上是一个最多37天的期间,换言之案件可能在第15、20、25天等时间内便讨论是否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律师应在这个时间节点及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提早与其沟通在办案部门移送前的讯问中,充分表达自身的意见,以供办案部门进行参考,争取不予呈请逮捕而取保候审。
3.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后。
案件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则人民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本案是否逮捕。考虑到需要层层审批,经办检察官实际上只有3至4天进行决定(含周末),因此在得知案件移送后,辩护律师应立即前往会见,视案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通过看守所内如驻所检察官渠道约见本案的经办检察官,同时准备与经办检察官会面后所需说明的观点。
二、在关键时候提出专业的律师意见
专业的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不仅在于法庭,更在于整个案件所有的程序当中。具体到黄金37天内,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应至少撰写三份法律文书,并根据案件进展,在关键的时候向不同办案部门提交。
首先,在若干次会见后,应先行撰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
之所以强调应在若干次会见后,是因为取保候审文书的理由,需要相关案件事实、证据予以支撑,而获取事实、证据的关键,在于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笔者反对在未获取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以“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走私犯罪故意、走私犯罪行为”等笼统的理由,提出取保候审,此类形式上的取保候审除了换取办案部门《不予取保候审决定书》外,并没有任何意义。
在了解一定程度的事实、证据后,辩护律师应根据整个走私犯罪的模式,抽取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作用、地位,厘清各环节的相关职责,根据有罪或最轻辩护的策略,提出切中核心的取保候审理由。
其次,在案件即将移送审查批捕时,出具《建议不予呈请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如前所述,辩护律师可估计移送审查批捕的具体时间。在笔者办理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存在办案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即将移送、犯罪嫌疑人收到《移送审查批捕告知书》、在《核定证明书》出具后近期移送以及辩护律师前往办案部门了解即将移送情况等不同情形。无论何种情形,在了解到案件即将移送前,辩护律师应积极与办案部门进行联系,将《建议不予呈请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及时交给经办人,同时需切忌通过邮寄等不能对点的方式进行交付。
实务中,通过《建议不予呈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成功获得取保的效果的案件相对较少。但由于此文书属律师意见,也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理由,将来移送审查批捕后,将会作为附卷列入案件审查材料中,因此应予重视。
最后,在审查批捕期间,交付《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约见经办检察官。
最后一步亦是最为重要的步骤,笔者认为,可以说绝大部分黄金37天内不予逮捕最终取保候审的案件,都需要经过此步骤。
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经办检察官将会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审查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在此过程中,必须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并视情况前往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
笔者认为,此时辩护律师应提交《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案情以及辩护策略的不同,提出不构成犯罪不予逮捕、证据不足不予逮捕或罪轻不予逮捕的理由,争取获得检察官的认可,达到不予逮捕的效果。
《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非单独作战,同时还需要犯罪嫌疑人努力获得约见经办检察官的机会,阐述情况;辩护律师亦需要尽可能与检察官进行会面,当面反映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