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08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玩忽职守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玩忽职守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玩忽职守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玩忽职守罪的公开文书进行检索,并选取其中有参考价值的15份有效的不起诉决定书,总结了6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挽回损失
无罪辩点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协助检察机关追回赃款
无罪辩点三:犯罪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造成犯罪结果其中的一个原因,行为人对损失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且综合全案来看,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经退回补侦,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无罪辩点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现新的无罪证据,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被追诉人死亡的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挽回损失
不起诉决定书:滦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要旨: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其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奉检刑不诉〔2015〕1号
要旨:2013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担任**乡**村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巡山护林职责,致使其管护辖区内先后发生多次滥伐林木案,造成森林资源60.2794立方蓄积量的损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麻检刑刑不诉〔2017〕18号
要旨: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农检公诉刑不诉〔2017〕8号
要旨:本院认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无罪辩点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协助检察机关追回赃款
不起诉决定书:桦检刑不诉〔2017〕6号
要旨:在2013年和2014年危房改造中,**镇徐某甲等32户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已经领取了国家危房专项补助资金528668元。非法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中有人民币401516元已被检察机关依法追缴。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协助检察机关追回大部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乐检公诉刑不诉〔2015〕8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无罪辩点三:犯罪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造成犯罪结果其中的一个原因,行为人对损失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且综合全案来看,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
要旨: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康某某负责的**股系一人科室,工作量大,人员配备不足,无执法资格,且该案中其他相关部门也具有监管责任,系多因一果,故康某某的行为虽对造成损失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要旨: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涉案金额刚达构罪标准,分管时间短,且该案中其他相关部门也具有监管责任,系多因一果,故李某某的行为造成损失后果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铜崔检诉刑不诉〔2015〕1号
要旨:本院认为,一方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认真履行副分监**职责和带班分队长职责,没有对井下罪犯生产进行现场管理,造成井下罪犯脱管,从而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的后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另一方面,造成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多方面原因:一是米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原因;二是监狱没有严格落实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双人带班”制度,是造成井下罪犯劳动现场无干警直接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监狱对八点班的出工时间、交接班时间、入井方式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带班分队长不及时下井现象长期存在。第三方面,从被不起诉人态度看,王某某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事故原因,认罪态度好。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经退回补侦,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起诉决定书:和布克赛尔县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反渎职侵权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屯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
要旨: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屯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要旨: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北铁检刑不诉〔2015〕2号、
无罪辩点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现新的无罪证据,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开检诉刑不诉〔2015〕4号
要旨:本案提起公诉后,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原审查起诉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辩点一:被追诉人死亡
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刑不诉〔2016〕1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汤显祖大剧院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犯罪行为。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四、总结
1.从酌定不起诉案例看,追回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对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有重要影响,可见追回损失是本罪极为有效的一个辩点;
2.在酌定不起诉案例中,“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判断和应用十分重要,多因一果亦是办案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一个要素。在具体案件中全面发现各种影响因素和证据,并从中寻找当事人的无罪理据是减轻行为人责任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