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谈:如何抓住涉及汽车运毒的运输毒品罪案件的有效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02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运输毒品罪是指,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第一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可见,本罪是我国刑法予以严厉打击的一条重罪。

对运输毒品罪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刑事律师,更加有针对性处理涉及本罪的具体个案,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本文专从使用运输毒品的方式来探究本罪的质证要领,以期获得处理类似个罪的借鉴意义。

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方式主要包括邮寄(物流)物品夹带运毒、利用人体(体内或随身)携带运毒及被告人自己使用交通工具运毒三大类。这三大类不同运毒方式有其自身各自的特点,同一类运毒方式的证据体系具有类似之处。

本文简要针对被告人或嫌疑人自己使用最常见的交通工具---小汽车运毒涉及的运输毒品案的有效质证进行简单归纳。

小汽车是现代生活最常用的交通工具,无论短途、长途都可以适应,并且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目前流行的共享汽车更是加大了人们对汽车使用的普及率。诚然,就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汽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因为汽车的便捷性及车内空间的可隐蔽性,成为运输毒品时犯罪分子的首先。据不完全统计,使用汽车运输毒品的案件在所有运输罪案件中比率占到了60%以上。

但是,对于涉及如此普遍使用的运毒工具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并未就使用汽车运毒形成一套固有的证据体系,甚至在有些案件中控方没有将运毒的汽车作为证据使用,这种做法极容易忽略案件某些重要事实,而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定案。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侦查机关证据体系的漏洞自然是有效辩护的核心。如何抓住控方漏洞,做到一剑封喉是辩护律师的获得成功辩护的关键。

如果案件中明确涉及了嫌疑人是开车将毒品运输到指定地点的,尤其是涉及毒品数量巨大,嫌疑人刑期可达到无期徒刑以上的,控方证据体系应当涉及如下事实:

一、有关车辆驾驶路线的问题:驾驶车辆的时间、车辆的驾驶路线、途径路线经过哪里、起点,终点的具体地址;

二、有关车辆本身特性的问题:车辆牌照;有车牌还是无车牌;真车牌还是套车牌;车辆品牌;车辆颜色;车辆类型(SUV、商务还是轿车,二厢还是三厢);

三、有关车辆内部的问题:车上有无行车记录仪、有无车载GPS导航及定位,车上人员共有几名、毒品放置位置,有几名人员下车,毒品的取出位置是哪里(后座或后备箱)等。

四、有关现场交易的问题:从车上取下毒品后是如何交付给对方的,对方使用了什么工具,人数是多少、对方有无当场支付毒资、有无当场验货(如果有是如何验货的)、交易完成后各方是如何离开现场的。

以上问题如果全部查实清楚,基本可以还原整个运毒行为的完整事实。因为目前我国的道路视频监控体系较为完备,嫌疑人如果交待驾车行驶路线,办案民警通过查询案涉道路的交通监控视频便可核实其口供是否真实。如果嫌疑人交待是一些偏僻路径,则可调查该路段旁的围院旁的监控、该路段经过旁的小企业围墙一般都会有监控视频,甚至途径的便利店等都会有监控视频。侦查机关可对嫌疑人所述的途径路段进行实地考察,收集途径的摄像头,进而查看视频录像,已查证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

但是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从入罪的角度出发,以及传统的“重口供、轻程序”的办案思维,往往侧重于讯问毒品是不是嫌疑人的,你(嫌疑人)承不承认运输了毒品?一旦嫌疑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侦查人员内心立马狂喜,即刻宣布侦查工作完胜大捷。随即进行第二步程序:毒品成分鉴定。鉴定完成后迫不及待推入审查起诉程序。

也许有读者读到此处会问了,嫌疑人自己都承认了,侦查机关的机关继续往下一阶段推进能有啥错呀?

换句话说,如果侦查机关不问及以上问题,可能会出现何种结果呢?

先不说嫌疑人翻供的事实在庭审中很常见(也就是说嫌疑人可能会翻供),就案件本身而言,因为认定运输毒品的事实只有嫌疑人口供的言词证据,如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根据“孤罪不可定案”的证据原则,案件很可能无法定案。从深层的法治意义而言,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应然价值,对于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案件的每一细节应当查实清楚,才能办成铁案。更何况是刑罚相对较重的毒品犯罪案件。一旦嫌疑人翻供或将来申诉,因涉及上述问题的取证时机已过,很有可能相关细节无法查清,法院不得不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而宣告无罪。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办理汽车运输毒品案件时,如发现卷宗缺乏上述有关四个方面的某些客观证据,可以此为辩靶核心,立即向审判机关反映本案缺乏这些细节,结合具体个案案情,再提出针对性的辩护观点。可以利用侦查机关对关键事实没有客观证据证实的漏洞,指出案件无法排除存在其他可能的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定罪结论,进而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力争法官将案件定性为事实不清的案件,以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 无罪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18年5月2日)


阅读量:59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