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5-01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职务侵占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职务侵占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职务侵占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职务侵占罪的公开文书进行检索,并选取其中有参考价值的24份有效的不起诉决定书,总结了10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具有自首和退赃的情节
无罪辩点二: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且退回了全部赃款
无罪辩点三: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四: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职务侵占行为,涉案钱款性质亦不明确
无罪辩点二:证据不足,已查证的涉案数额未达法定追诉标准
无罪辩点三:主体身份不明确,主要行为事实不清楚,涉案金额无法确定
无罪辩点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了新的无罪证据)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犯罪数额未达法定追诉标准
无罪辩点二:行为人主体身份不符合本罪的规定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具有自首和退赃的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荣检公刑不诉〔2017〕17号
要旨: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青检公诉刑不诉〔2016〕7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不起诉,所退出的赃款由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不起诉案例:荣检公刑不诉〔2017〕16号、
无罪辩点二: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且退回了全部赃款
不起诉决定书:博检公诉刑不诉〔2014〕146号
要旨: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利用其在****公司担任出纳员的便利,将其收到该公司的人民币5万元占为己有,并离开公司。破案后,范某某向****公司退还了全部赃款。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三: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博检公诉刑不诉〔2014〕146号
要旨: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通过现金支付或银行进帐方式收取王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等人从宁夏****有限公司贷款的2.7万元贷款利息。截至案发,童某某将上述款项未上交公司。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无罪辩点四: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不起诉决定书:茂南检诉刑不诉〔2016〕26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国法,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代为还款11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双方矛盾已得到化解,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
不起诉决定书:吉检公诉刑不诉〔2015〕40号
要旨: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谅解,且涉案物品全部追回,没有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通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23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水检公诉刑不诉〔2015〕46号、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不起诉决定书:并迎检刑刑不诉〔2018〕14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湘通检刑刑不诉〔2017〕39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文检公诉刑不诉〔2015〕10号
要旨: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鹤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汇检公诉刑不诉〔2015〕33号、汇检公诉刑不诉〔2015〕34号、
无罪辩点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职务侵占行为,涉案钱款性质亦不明确
不起诉决定书:泰高新检诉刑不诉〔2017〕3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社区2014年度综合二等奖奖金、2013-2014年度民防资金、2013年度-2015年度秸秆禁烧及经济普查补助等奖金、补助费用共计人民币27840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16〕206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虽然林某某确有使用个人消费的发票冲抵其在公司的借款以及领取现金的行为,但从该公司费用支取和报销的实际操作方式看,不能因为其使用个人消费的发票报销账目即认为其骗取并非法占有了该部分财物,而上述借款、领取的现金的去向和使用状况均未能查清,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某侵占了上述财物。综上,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二:证据不足,已查证的涉案数额未达法定追诉标准
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16〕204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目前不能证明给客户购买礼品的事由系虚构,也不能证明该事由系陈某某向公司提出,故不能认定公司给其借款即是陈某某着手实施犯罪之时,也不能因此认定其侵占公司财物的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其次,目前只查明陈某某将公司18710元人民币和一根购买价格为20645元人民币的金条据为己有,尚未达到本罪“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综上,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三:主体身份不明确,被控的主要涉案行为事实不清,涉案金额无法确定
不起诉决定书:紫检刑不诉〔2017〕2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1、**工程公司**,其主体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2、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际使用水泥量及申请量;3、无价格鉴定意见,无法确定犯罪金额。综上,本案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无罪辩点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了新的无罪证据)
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要旨:本案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当庭提交新的证据,导致案件证据出现变化,我院将该案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辩点一:犯罪数额未达法定追诉标准
不起诉决定书:荣检公刑不诉〔2017〕15号
要旨:其中梁某某倒卖五车价值86576元的原盐,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倒卖三车价值51664元的原盐。本院认为,杨某某所侵占单位资金数额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罗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要旨:盗走该店存货柜内的一台oppo手机回家自己使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6元。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是职务侵占的行为,但由于本案的犯罪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无罪辩点二:行为人主体身份不符合本罪的规定
不起诉决定书:穗埔检刑不诉【2015】74号
要旨:本院认为,李某某受王某某个人雇佣从事司机工作,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要求,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起诉决定书:简检诉刑不诉〔2015〕22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简阳市**建筑工程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四、总结
1.从以上不起诉案例看,对于数额在5万以下的职务侵占行为,能退出赃款的,检察院一般予以不起诉处理,因此退赃是当事人争取无罪的重要辩点;
2.从刑事和解、谅解案例看,检察院在处理该罪时注重保护被害人(单位)利益,因此当事人对被害人的退赔、取得谅解亦是争取不起诉的重点;
3.从存疑不起诉相关案例看,本罪不少个案在调查时存在多次行为、金额累计的情况,因此每次的行为定性、金额定性都是辩护律师需要关注的,多次行为中若打掉部分次数行为,则可以争取事实不清或未达到法定追诉数额的无罪效果;
4.从法定不起诉相关案例看,当事人的身份即主体是否符合本罪对主体的规定也是辩护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