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2份不起诉决定书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11个无罪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20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显示1596条,笔者从中筛选参考可供参考、借鉴的22份,通过对上述22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11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赃款已退出

无罪辩点二: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

无罪辩点三:具有自首情节

无罪辩点四:具有自首且积极退赃情节

无罪辩点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二:涉案款项性质存疑,不能确定是受贿款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实施的帮助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无罪辩点二:未达法定追诉标准,不属于犯罪

无罪辩点三: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四:被追诉人死亡,依法不再追诉

四、总结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赃款已退出

不起诉决定书:澄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的发生是多种客观原因引起的,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120万元已退还**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西检批捕公诉刑不诉〔2015〕4号

要旨:案发后,柯某某已退出赃款21000元。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良柱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三检刑不诉〔2017〕1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无罪辩点二: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启检诉刑不诉〔2017〕21号

要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06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启东市**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村改造厕所、土地租赁、农路改造等工程项目中,收受工程承包人陈某某、陆某某等人69360元。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无罪辩点三:具有自首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要旨:王某某后将这笔15 万元现金占为已有。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大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无起诉必要。

不起诉决定书:大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无起诉必要。

 

无罪辩点四:具有自首且积极退赃情节

不起诉决定书:亭检诉刑不诉〔2018〕8号

要旨: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固检公诉刑不诉〔2017〕43号

要旨: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冀安检公诉刑不诉〔2016〕32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尚德不起诉。

 

无罪辩点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不起诉决定书:芗检公刑不诉〔2017〕22号

要旨: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7〕57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受贿数额较小且已退赃,并获得单位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泰检诉刑不诉〔2017〕33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及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东检诉刑不诉〔2016〕89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6〕54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受张某某、桑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二:涉案款项性质存疑,不能确定是受贿款

不起诉决定书:滦县院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得出张某乙向于某某转账的20万元就是雷某乙给张某甲的20万元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1. 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辩点一: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实施的帮助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澄检公诉刑不诉〔2015〕6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虽任**村民小组**,但从未参与征地商谈,仅在王某乙与**管委会谈妥签订协议的费用后,帮蔡某甲转交60万元签订协议费用给王某乙,应王某乙的要求在《征地协议书》上签名,先后二次共分得12万元签订协议费用。其与王某乙既没有共同的犯罪主观故意,也没有共同的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二:未达法定追诉标准,不属于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贺某通谋,利用其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其共同犯罪数额达不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

    要旨:案发后,赵某某退赃款40000元,贺某退赃款6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与赵某某事先通谋,利用赵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其共同犯罪数额达不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公刑不诉〔2016〕29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实施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受贿数额为5万元。但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 原则,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三: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

    要旨:本院认为,苏某甲在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已经辞去**村**一职,苏某甲在此之后收受财物时,已经没有职务,其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四:被追诉人死亡,依法不再追诉

    不起诉决定书:北检刑不诉〔2017〕72号

    要旨:本院认为,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四、总结

    1.较之笔者所做其他罪名的不起诉决定书的检索,本罪检索结果高达1596条,是其他罪名检索结果两三百条的数倍,可见该罪名在检察院不起诉案件中数量之大;

    2.针对这种贪利性犯罪,赃款是否退回是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重要考量依据,从目前的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涉案的最大数额甚至达到了120万元;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即自本解释公布实施后,本罪追诉的数额调整为6万元,从具体案例看,检察院也贯彻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法律适用也是本罪辩护的重要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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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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