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份不起诉决定书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6个无罪辩护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何观舒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14


何观舒: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于《刑法》第204条,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既然只搜索到51条与之相关的结果,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裁判文书网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得到的结果分别为294条、12652条,搜索的结果相差是如此之大。笔者在搜索到的51条结果中进行筛选,共有12条结果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不起诉决定书,通过归纳和整理,从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三个方面提炼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的6个无罪辩护辩点,以供参考。不足之处,望请指正。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1.不起诉决定书:和检诉刑不诉〔2017〕6号

无罪辩点1: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无罪辩点2:退缴全部税款、罚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因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已退缴了全部税款、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2.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6〕125号

无罪辩点:同1

无罪辩点3:从犯

无罪辩点4:具有坦白情节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裘某某作为浙江桥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1.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6〕124号

无罪辩点5: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故意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观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证据不足,且也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构成其他犯罪,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2.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18〕12号

无罪辩点6: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对内蒙古**有限公司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观检公诉刑不诉〔2017〕9、10、11号;惠检诉刑不诉〔2017〕28、29、30号;佛三检刑不诉〔2016〕44、46号

三、法定不起诉

笔者在搜索到的不起诉案例中,并没有找到适用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例。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适用法定不起诉条件,可以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方面来加以理解。比如: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并没有实施假报出口的行为,相应的已税货物是真实存在的,购销双方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并取得了真实的出口货物报送单等出口凭证;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并非故意实施,没有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在数额方面,行为人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没有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0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键词】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律师

阅读量:45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何观舒

经济、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3703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