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8份不起诉决定书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9个无罪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8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私分国有资产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并选取其中可供参考的38份不起诉决定书,总结了9个有效的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目录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系从犯,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仅起辅助作用

无罪辩点二:个人分得金额较少,如实供述且退出全部赃款

无罪辩点三:自首且积极退赃

无罪辩点四:积极退赃且立功

无罪辩点五:坦白且积极退赃

无罪辩点六:行为人系初犯且积极退赃

无罪辩点七:犯罪未遂,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有采取故意弄虚作假的手段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犯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无罪辩点二: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资产系国有资产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一、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系从犯,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仅起辅助作用

不起诉决定书:江蓬检诉刑不诉〔2015〕13号

要旨: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小学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学校饭堂、午托承包费私分给个人的情况下,仍将饭堂、午托承包款共计人民币54万元在账外支付给**小学,以协助**小学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其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起诉决定书:鄂远检刑不诉[2017]4号

要旨: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洪检公诉刑不诉〔2017〕10号、

 

无罪辩点二:个人分得金额较少,如实供述且退出全部赃款

不起诉决定书:渝垫检刑不诉〔2015〕40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作为垫江县**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个人分得的金额较少,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三:自首且积极退赃

不起诉决定书:韶曲检公刑不诉〔2015〕18号

要旨:江某某主动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某某退出私分所得108616元人民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华检刑不诉〔2015〕4号

要旨: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山检刑不诉〔2016〕32号

要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中的森林抚育工程的确带有一定的职工福利性质,余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督促单位其他职工退回了大部分涉案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韶曲检公刑不诉〔2015〕19号、开检诉刑不诉〔2016〕8号、饶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钟检公诉刑不诉〔2015〕10号、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马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马检公诉刑不诉〔2017〕7号、

 

无罪辩点四:积极退赃且立功

不起诉决定书:奉检刑不诉〔2016〕14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赃,且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无罪辩点五:坦白且积极退赃

不起诉决定书:奉检刑不诉〔2016〕22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宏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佛三检刑不诉〔2016〕12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是具有从犯、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并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离检公诉刑不诉〔2016〕26号、离检公诉刑不诉〔2016〕27号、离检公诉刑不诉〔2016〕28号、通检诉刑不诉〔2017〕28号、洪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西铁检诉刑不诉〔2017〕8号、古检刑不诉〔2017〕5号、隆检刑刑不诉〔2018〕1号、

 

无罪辩点六:行为人系初犯且积极退赃

不起诉决定书:重铁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未直接参与商量决定过程,在实施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同时,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不起诉决定书:东乌检诉刑不诉〔2017〕9号

要旨: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协助将私分的国有资产全部退回,考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积极退缴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重铁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无罪辩点七:犯罪未遂,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不起诉决定书:沧运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要旨:本院认为, 三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属未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马某某、邢某某不起诉。

 

二、从存疑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不起诉决定书:并杏检公诉刑不诉〔2017〕29号

要旨: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阎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达检公诉刑不诉〔2017〕11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达检公诉刑不诉〔2017〕9号、达检公诉刑不诉〔2017〕10号、梅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无罪辩点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有采取故意弄虚作假的手段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犯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沪黄检诉刑不诉〔2017〕14号

要旨: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采取故意弄虚作假的手段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犯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认定许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沪黄检诉刑不诉〔2017〕13号、

 

无罪辩点二: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资产系国有资产

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认定的**镇卫生院用于发放奖励性绩效的130万元是否是国有资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三、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总结

从上述不起诉文书中,归纳出以下特点:

1.在酌定不起诉案例中,“积极退赃”是重要的不起诉情节。从立法法益和司法针对性来讲,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本罪的重要法益,因而当事人积极退赃的,检察院也基本认定该法益未受到重大损害,进而能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本罪的另一法益——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从司法经济的角度看,在前法益未受损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不追诉,而现实处理上亦是由单位开除公职。因此,无论是法益保护还是司法经济的考量,都可以看出“积极退赃”对于争取不起诉至关重要。

2.存在部分涉嫌本罪的案例,最终被定性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因此,主体身份造成的罪名变更也是辩护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3.大量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都涉及共同犯罪,相关行为罪与非罪的定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本罪重要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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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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