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3-01
金翰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被控滥用职权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需要从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对控方的入罪证据进行详细的审查。具体而言:行为是否有侵害到国家、公共和人民利益;当事人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权;当事人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此外,本罪的成立需要造成符合入罪标准的“重大损失”,因此对于损失的原因、鉴定、数额等也是辩护关键点。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滥用职权罪相关判例275个,并从中筛选出36个有效的无罪裁判,总结司法实务中的滥用职权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
目录
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二)立案前已经弥补损失
(一)正当职权行为
(四)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职权,其行为与案件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五)危害结果并非当事人的行为所致
二、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没有共犯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
(二)主观方面系过失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损失数额
(二)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仅依据被告人供述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五、未达该罪追诉标准的
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无罪案例:赵跃徇私舞弊案
案号:(2000)梅刑初字第48号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两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赵跃行为是故意犯罪,不能以本罪论处。而滥用职权罪,必须造成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被告人赵跃没有逾越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也不构成此罪。
无罪案例:陈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衢开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甲的滥用职权行为并未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明显属情节轻微,浙江鑫松树脂有限公司因设立工疗机构而获得的915833.26元退税,绝大部门均用于残疾职工的安置费用,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没有证据证实属于国家损失。
无罪案例:史军、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等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内0721刑初8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军构成滥用职权罪,因被告人史军虽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但未造成确定的损失数额,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相关案例:李某1、李某2、李某3私分国有资产罪、李某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周某1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湘0528刑初74号、李亚军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赤刑二初字第8号、阳光犯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川33刑初1号、陈波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鄂03刑终20号、李伟明、李伟民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号、
(二)立案前已经弥补损失
无罪案例:杨得叶、刘万和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冀0204刑初13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得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征地拆迁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鉴于其在立案前已经将损失弥补,并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
(三)正当职权行为
无罪案例:祁某甲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互刑初字第33号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职务的范围和权力的内容一般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具体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有林场依法享有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他产品的经营管理权。且青海省海东地区(现改为海东市)林业局给平安县峡群寺林场颁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其经营批发、零售各类造林及城镇绿化苗木。故公诉机关以出售苗木未征得平安县林业局领导同意为由指控被告人祁某甲犯滥用职权罪显属不当
无罪案例:李某、马某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秦刑终字第84号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李某、马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滥用职权,也没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无罪案例:李海滥用职权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黑12刑终156号
裁判要旨:县社向县政府递交的请示报告及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的评估申请报告中分别有县社吴某、单某的签字,可见在处理王某与畜产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签订抵债协议时,李海并没有超越职权行为。
(四)当事人不具备相应职权,其行为与案件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无罪案例:黄某华犯介绍贿赂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华犯滥用职权罪,经查,黄某华身为执法队副队长没有拆除违建房屋的决定权利,涉案违建房屋不是黄某华负责拆除的职责范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拆除涉案违建房屋与黄某华将相关部门组织清拆行动的信息进行通风报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无罪案例:金伟法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绍诸刑初字第844号
裁判要旨:本院分析评判如下:陈公殿拆迁中,主要职权由第五工作组享有,街道只有协调作用,被告人不具有相应职权,亦未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五)危害结果并非当事人的行为所致
无罪案例:李国安、谭德智滥用职权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鄂28刑再2号
裁判要旨:谭德智在2005年退耕还林复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并不是为了欺骗上级组织,也不是个人为了帮助李国安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而是在县、镇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知的情况下的不认真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行为并非导致退耕还林补助款被持续套取的主要原因。
二、主体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无罪案例:曹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曹某在拆迁工作组中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故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没有共犯故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
无罪案例:方学军、夏某滥用职权罪,方学军受贿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杭临刑初字第741号
裁判要旨:从本案被告人方学军的行为过程及其与被告人夏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看,被告人夏某主要是接受并利用被告人方学军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而非共同实施违法履行职责,与其行贿行为之间,存在方法与目的、手段与结果的关联,不应按照数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夏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的意见应予采纳,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夏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主观方面系过失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无罪案例:张某甲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双刑初字第7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税务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相关违法行为未被查出,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滥用职权罪罪名的指控不予支持。
无罪案例:王玉坤等人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双刑初字第69号
裁判要旨:因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认识到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后果,三被告人具有渎职行为。被告人王玉坤、张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在为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办理,给经营仅3个月的企业在几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没有及时发现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四被告人均有渎职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坤、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因其二人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认定王玉坤、张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无罪案例:被告人陈某某滥用职权、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永刑初字第71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准,指控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其主观上过于自信,属过失,客观上严重不负责任的审批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无罪案例:王尚海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湘0822刑初88号
裁判要旨:因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尚海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故意以不当目的、不当方法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尚海犯滥用职权罪不当,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案例:欧某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黔南刑终字第66号
裁判要旨:原公诉机关指控欧某某犯滥用职权犯罪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欧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正确。
无罪案例:崔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黑06刑终254号
裁判要旨:一审被告人崔某某在承办王某某申请执行詹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执行和解达成一致后未下发以物抵债变更裁定,双方当事人仅履行转移交付义务、未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即下发终结裁定等不妥之处,但由此认定崔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一审法院作出一审被告人崔某某无罪的判决正确。
无罪案例:向正荣与钱顺龙、XX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巴中刑终字第82号
裁判要旨:结合本案原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对原公诉机关指控钱顺龙构成诈骗罪,向正荣、XX构成滥用职权罪仍然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中国普法网2015年5月13日刊登的《不是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能享受钱粮补助政策》的行政诉讼案例与本案抗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决定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无罪案例:苑洪强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冀09刑终67号
裁判要旨: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上诉人苑洪强补充耕地指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但就既有指控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其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亦不能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苑洪强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
(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损失数额
无罪案例:喻某某等受贿、贪污案
案号:(2011)安法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要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龚某某2、田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3605278元的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顾丁凯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台仙刑初字第415号
裁判要旨:控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顾丁凯负责下各罗盈砂场挂牌出让操作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应予以认定。但未对指控的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进行合法有效的鉴定,因此不能确认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控方指控被告人顾丁凯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系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仅依据被告人供述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无罪案例:向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云法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要旨:向某甲的供述和向某乙的证言相互矛盾。且本案中涉及三湾村公路硬化工程中的施工主体仍有许多待查明的事实,不能仅以向某甲的供述作为被告人向某甲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的定案依据。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五、未达该罪追诉标准的
无罪案例:尚春旺、刘福涛挪用公款案
案号:(2013)固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从2007年被告人尚春旺签字同意并开具安置顺序通知单到2009年陈××开具安置确认书,行为既已实施完毕,案发后陈××已全部退赔,且本案第一次审理时采信的是【固价鉴字(2012)4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2.4万元。因此,采信【固价鉴字(2012)472号】价格鉴定结论符合本案实际。根据2013年1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被告人尚春旺的行为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而不应以犯罪处理,故该起指控本院不予确认。
无罪案例:杜某犯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1)古刑初字第62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擅自决定将洪源和兴公司的20万元人民币汇给他人用于项目的申报开支,该20万元在案发前尚未追回,杜的行为给洪源和兴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经查,被告人杜某虽为主决定由洪源和兴公司于2007年上半年给李某甲汇20万元,委托李某甲用于项目申报开支,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已将洪源和兴公司汇入的20万元主要用于给洪源和兴公司申报项目开支,且该20万元在起诉前已被湘西州纪委从李某甲手中追回,实际上亦未给洪源和兴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杜某擅自为主决定汇给他人用于申报项目开支的金额尚未达到上述司法解释确定的“重大损失”标准,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无罪案例:伯某某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平刑初字第85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被告人伯某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利益损失不足三十万元,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本院不予支持。
无罪案例:薛某滥用职权罪,薛某受贿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蒙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薛某在担任蒙阴县野店镇郭庄管理区党总支书记期间,以管理集资的名义向野店镇郭庄村、马头崖村等八个自然村收取现金用于不合理支出、2013年10月至11月违反规定组织蒙阴县野店镇郭庄村两委成员及村民小组长外出旅游,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滥用职权罪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无罪案例:刘某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莲刑初字第44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县联社违规套取的65万元专项资金中,除25万元已被被告人用于支付县联社走访、餐费、发放福利等费用实际损失外,其余40万元中,有17万元尚未使用,23万元被挪用于其他生产建设,尚未实际损失,故本案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25万元。根据2012年12月7日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刘某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公诉机关关于该项罪名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刘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冯某某滥用职权案
案号:(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15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在押人犯杨某没有进行有效监管,任其自由活动,致使杨某使用欺骗手段得以脱逃,冯某某负有相对的失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即必须是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已经判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的被告人罪犯脱逃,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本案杨某的刑期已从有期徒刑十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已不符合立案标准,故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相关案例:徐占友等人受贿、合同诈骗、行贿、介绍贿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吉0322刑初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