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研究丨从5份不起诉决定书细数骗取贷款罪的6个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24


无罪辩护研究丨从5份不起诉决定书细数骗取贷款罪的6个无罪辩点

张王宏: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审查起诉阶段的决定书,对案件走向具有阶段性的决定意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则被一线司法工作者划归广义无罪的范畴。研究相关不起诉决定书,无疑对归纳有效辩点和实现无罪辩护具有极高的实务指导意义:一定程度上,因为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会终结羁押或免予审判,因而无论对司法机关,还是对涉案人员,这一效果更值得期待。

笔者作为金牙大状律师团队成员,所在团队承担了大量有影响性的金融犯罪案件(可网搜《骗取贷款罪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等文章),笔者在2002年接触金融犯罪案件后,关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近二十年。为更全面总结骗取贷款罪的无罪辩护规律,个人通过网络搜索公开的“骗取贷款罪”起诉决定书,并在590多份决定书中搜寻到不起诉决定书5份,总体来看,骗取贷款罪的有效辩点主要集中为避免银行损失方面及行为人在行为的从犯地位。现就搜索得到的不起诉决定书依次归纳无罪辩点6项如下:

一、据鹿检公诉刑不诉[2017]86号文,2013年9月17日何某某受蔡某某指使,经李某某为保证人,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明,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供蔡某某使用。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何某某已归还本金389.03元、利息47956.68元,仍有45万多元还归还。检察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但2016年2月1日至3日,何某某家属代为归还贷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多元,取得银行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检察院的决定书表述,总结四处无罪辩点为:1. 家属代为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取得银行谅解.

二、上述案例的同案犯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被检察院认定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故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自首构成对蔡某某无罪的重要依据。

第3点无罪辩点:自首。

三、据余检刑不诉[2016]4号文,陈某某与官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官某某向陈某某称其负债高,在银行无法贷款,请陈某某帮忙。陈某某同意。二人商议官某某将其经营山场过户至陈某某名下,本息由官某某负责偿付,贷款偿还后,陈某某将山场过户给官某某。官某某向陈某某索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先了一本权属人属陈某某的林权证并向陈某某谎称已办理过户,后,又伪造林权证所属虚假山场的资源核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林权他项权利证书交给陈某某。陈于2015年10月29日向银行提交上述资料申请贷款350万,谎称作个人贷款使用,用于经营山场并提交了虚假造林抚育合同。2015年11月7日,银行据此向陈发放一年期贷款350万元。陈将贷款全部转给官某某。银行发放贷款后,按时收取利息4。案发后,收回了该笔贷款。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4点无罪辩点:银行发放贷款后,按时收取利息。案发后,收回了该笔贷款。即银行利益并未受损。

五、据余检刑不诉[2016]2号文,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官某某后,二人欲商议将官某某所有山场过户至刘某某名下,刘某某以其名义以山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二人四、六分成,各自负责偿还自己部分的本息。清偿贷款后,刘某某将山场过户给官某某,尔后,双方签订融资协议。官某某向刘某某索要了身份证复印件,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一本权属人为刘某某的林权证并向刘谎称已成功过户。后又伪造了山场资源核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林地他项权利证书交刘。刘某某于2016年1月2日向银行提交上述资料申请贷款490万元,谎称系个人用于经营山场并提交了虚假山场买卖协议书。银行发放该笔贷款后,二人按事先约定,刘某某使用人民币200万元,官某某使用290万元。银行发放贷款后按时收取利息,案发后,刘某某退缴了贷款。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此,根据检察院对刘某某不起诉的原因归纳为第5点无罪辩点: “退缴了贷款”。这一行为与前述案例四中“银行收回了贷款”虽有区别,但实质都是避免了银行损失。

六、据[P17]德检刑不诉[2015]2号文,2013年5月21日,陈某某实际控制的德庆某建材公司向当地某银行借款4000万元,由上述建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12月,受陈某某指使,蔡某某担任了德庆县某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陈某某为对上述贷款续贷,故意将自来水公司已经抵押给其他银行的一幅土地使用权作为新增抵押物抵押给贷款银行,蔡某某明知前述情况,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了抵押合同。后,陈某某指使谭某某、李某某提供针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而伪造的他项权利证明给贷款行,骗取信任以续贷。检察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6个无罪辩点归纳为:从犯。该案中,对蔡某某不起诉的依据之一,是其从犯地位,即她处于虚假抵押、虚假土地使用权证明等骗取贷款罪链条中之一环,从而认定其具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律师;张王宏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

张王宏律师写于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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