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等

广强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2016年10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注于金融犯罪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分支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作为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的核心人物,王思鲁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在2004年公安部督办的“绿色山河”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缓刑释放),2008年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批示的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改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缓刑释放),2013年办理的中央高层领导批示的戴某友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无罪)等一系列金融犯罪案件中,积累了大量成功辩例,也锻造出一支善打硬仗的专业团队。

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造真实货币的特征,以各种手段非法制造货币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观特征:

伪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论处。制造或提供货币样板、模具的,也以伪造货币罪处罚。

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不要求具有以盈利或意图流通为目的。只要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在伪造货币,就有可能造成假币的泛滥和危害货币信用,危害交易安全。


追诉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 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三) 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一) 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二)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根据《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同时根据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一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