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21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概念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危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犯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以出售目的而运输假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出售,又购买,又运输的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并不数罪并罚。即使不是同一对象,也只定一个完整罪名。例如行为人购买假人民币,出售假欧元,运输假美元的,也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个罪名,而不数罪并罚。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构成

(一)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

本罪的实习行为是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以出售为目的而运输的,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行为,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用各种手段、方式以一定的价格出售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对方要对行为人出售的假币知情,如果对方不知情则行为人不构成出售假币。“购买伪造的货币”,指行为人用一定的价格购买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运输伪造的货币”,是转移假币存放的地点,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货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到乙地的行为。甲地和乙地首先要具有一定的空间距离。其次这里的“运输”,要求行为人是以出售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在外地购买了假币,或者接受了他人假币的赠与以后,为了自己使用,乘坐交通工具将假币从外地带回家的行为,不构成运输假币罪,只构成持有假币罪。

(三)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

(四)故意

 本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且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虽然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只对运输规定了“明知”,但是出售、购买也要求是明知的。刑法条文单单只对运输规定“明知”,是属于注意规定,只是起到提醒法官的作用。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认定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非罪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伪造的货币,则不能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彼罪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行为上与主观目的上,出售假币的行为要求对方知情,如果对方不知情,则行为人构成使用假币罪。运输假币要求行为人是为了出售的目的而运输,如果行为人在外地购买假币后携带假币乘坐交通工具回家,不构成运输假币罪,只构成持有假币罪。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行为上,运输假币的空间距离范围只是局限于国内,如果行为人将假币运输到了国外,则构成走私假币罪。

四、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立案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 法[2001]8号)

2.关于假币犯罪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  法释〔2000〕26号)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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