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

广强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2016年10月,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注于金融犯罪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分支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作为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的核心人物,王思鲁律师及其律师团队在2004年公安部督办的“绿色山河”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缓刑释放),2008年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批示的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改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缓刑释放),2013年办理的中央高层领导批示的戴某友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无罪)等一系列金融犯罪案件中,积累了大量成功辩例,也锻造出一支善打硬仗的专业团队。

综述

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空白罪状,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如《商业银行法》等贷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

1.本罪是空白罪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来确定犯罪构成,“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主要是指违反有关贷款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商业银行法等,如果行为人违反的只是单位内部规定,则不构成本罪。

2.构成本罪,需贷款数额满足“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两罪在主体上也不相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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