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8-14
去澳门赌博,会涉嫌赌博罪吗?
陈俊泓
先直接说结论——不会涉嫌犯罪。精确点来说应该是,中国大陆内地的居民前往澳门特定场所赌博,不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
以下笔者将会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1.澳门基本法规定,刑法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首先,我国的澳门地区在定义上属于特别行政区,依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以及第二款“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的有关规定,我国澳门地区通行的法律与我国大陆地区并不完全一致。
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十部全国性法律中,并不包含《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现实情形,可知《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禁止赌博的相关条款,在我国澳门地区并不适用。
并且我国澳门地区所颁布的《打击不法赌博犯罪法》《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等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的法律,对于当地赌博行为采取特许经营制度。
简单来说,依据澳门当地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赌博行为只要发生在经政府许可的场所内,就不会涉嫌违法犯罪。
2.刑法本身的管辖权设定,也不涵盖内地居民前往澳门赌博的行为。
从管辖权的角度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管辖权范围,也无法将内地居民前往澳门赌博的行为囊括。
首先,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本身就给留了个“法律有规定的以外”这个口子。
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标标准准的“法律”,根据本条规定,刑法的属地管辖确实不能适用于澳门。
那么属人管辖是否可以?其实也是不行的,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犯本法之规定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即使不从赌博罪最高刑期恰好为三年,一般可以不予追究的方面来看。属人管辖所规制的也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之外的犯罪行为,而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在政治区划上为特别行政区,但本质还是属于“中国领域”之内,不符合属人管辖运用的前置条件。
而保护管辖原则所规制的,是外国人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普遍管辖原则则是由国际条约创设的管辖权,其不适用于内地居民前往澳门赌博的情形,此为明确且没有任何争议的公论,本文不再就此展开赘述。
因此,对于内地居民前往澳门赌博的行为,我国刑法确实缺少相关的管辖权依据。
3.赌博行为本身也不一定就涉嫌赌博罪
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只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才可能涉嫌赌博罪。也就是说,赌博行为本身,并不能和构成赌博罪划上等号。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当事人不是“以赌博为业”,如果当事人从前往澳门地区赌博的时间、频次上看,当事人只是偶尔前往赌博,并没有频繁的出入澳门地区;
从赌博流水金额上看,当事人每次赌博的输赢金额都在较小的额度内,没有大额的赌资投入;
从当事人有无其余正当职业上看,当事人并非职业赌徒,而是有着足以维持生计的正当职业。
那么就可以综合认定当事人不符合“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此认定当事人构成赌博罪。
其次,若要以“聚众赌博”为入罪方向,那么依据2005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列举的“聚众赌博”情形,“(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可见,该司法解释对于所有“聚众赌博”情形均前置了“组织3人以上赌博”的条件。
也就是说,“聚众赌博”还需要有“聚众”行为,即“组织3人以上赌博”。而如果当事人只是个人前往澳门地区赌博,没有“组织”他人前往赌博,其行为本身就不具有“聚众性”,因此不符合聚众赌博的定义,也不能以聚众赌博认定当事人构成赌博罪。
4.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个人前往澳门参与赌博,该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赌博罪,同时我国刑法对该行为不存在管辖权,澳门本地法律亦不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因此整体而言该行为的刑事风险较低。
真正有刑事风险的行为在于,当事人组织其他大陆内地的居民前往澳门地区赌博的行为,该行为会不会构成赌博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下一文笔者在进行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