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法解除合同前将土地租赁给第三方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8-11


问:我们公司之前从某农场租赁了一块土地进行种植经营活动,后来经第三人介绍租赁给了刘某搞种植。刘某仅前期给了50万块钱,后续费用没有再支付,经公司多次索要,但刘某就是不给。眼见刘某支付余款遥遥无期,明摆着就是不想履行合同了。如果再等下去,将会错过土地的种植季节,土地将会撂荒,公司将会遭受重大损失。于是,公司就通过第三人电话通知刘某解除与刘某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

解除合同后,公司又和赵某签署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土地以一百余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了赵某。赵某先后支付租赁款项一百余万元。公司收到钱后将本案所涉土地交付给了赵某,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赵某即安排人员入驻该块土地,开始了耕种。

没想到,刘某又横插一杠,将剩余的款项打了过来,然后又声称这块土地是他承包的,阻挠赵某的耕种活动,不许赵某的工人进入所涉土地进行耕作。我们公司将刘某的租赁款项又退了回去,明确告知刘某因为他长达8个月时间拒绝支付租赁款项,经公司多次催促仍然拒不履行,已经属于根本性的违约,公司已经通过第三方解除了与刘某所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刘某与该幅土地无关。刘某不得阻挠、干扰赵某的正常经营活动。但是,刘某不听,称他和公司的合同没有解除,他依然享有该土地的承包权,继续阻挠赵某的正常经营活动。

后来事情惊动了农场,农场解除了公司与农场所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收回了本案所涉土地。这样,赵某就没有办法再继续经营了。

因为土地被收回,赵某就要求公司返还本案所涉土地租赁款项。但是因为公司公司因涉嫌其他诉讼,账户被冻结,没有办法返还。经与赵某协商,公司和赵某签署了还款协议,还约定以我们公司合法拥有的另外一块价值350万元的土地作还款抵押。后来,赵某就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我们公司是在搞合同诈骗,要求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请问谢律师,我们公司是真心实意地将本案所涉土地租赁给赵某的,也将土地交付给了赵某,对赵某没有任何欺骗行为。赵某丧失对土地的占有是因为刘某的滋扰加上农场将土地收回导致的,这些都是我们公司无法控制的。而且公司后续还多次与赵某协商还款,还用公司另一块价值350万元的土地作为还款的抵押,足以偿还拖欠赵某的土地承包款。公司没有及时还款是因为公司账户涉诉被法院查封无法提款导致的,公司公司是愿意还款的。请问谢律师,我们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呢?

答: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以下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导致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主要表现在,无偿还能力且具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情形:与被害人洽谈合作事项时,收取财物时已债台高筑,严重地资不抵债,不具有还款能力;得款后为逃避还款义务潜逃、失联使被害人难以找到,无法向其主张权利;得款后将款项用于挥霍、享受、购买奢侈品或者用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用途导致款项被挥霍无法返还;得手后将财物以无偿或者低价转移,转移自身资产,使被害人无法主张权利,导致财物无法追回;得手款项后无任何实质性还款行为,拒绝与被害人洽谈还款事项等。

从你所讲情况来看,你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你们公司和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首先,你们公司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从你所讲的事实来看,你们公司是真实存在的和被害人所签署的合同是真实的,你们公司拥有本案所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你们公司有权将所涉土地承包给被害人且你们已将本案所涉土地交付给了被害人进行耕种,已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你们是在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基础上获取土地承包款项的,并非无偿或者以极低的几乎可以忽略的代价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后期丧失对土地的占有是因为案外人刘某的滋扰行为导致农场解除了与你们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本案所涉土地所致,并非你公司的所致,违背了你们公司的本意。你们不存在欺骗对方的动机和行为,被害人更谈不上上当受骗。

因为黄某迟延支付合同大部分款项,你们多次催足仍然拒绝支付,你们公司解除与黄某所签署的合同有一定正当理由,但只是打电话通知而没有书面通知,存在一定的瑕疵,合同并没有真正解除,这属于你们公司的法律认识问题,但是鉴于刘某长期拖欠你们承包款达7个月之久,且经多次催促依然没有支付,其已构成根本性的违约,你们享有依法解除对方合同的权利,从你们多次打电话通知刘某缴纳余款到通过第三方告知刘某解除涉案合同,再到刘某滋扰被害人在本案所涉土地上的正常经营的时候你们公司多次予以制止,足以说明你们解除对方合同的迫切愿望,进一步说明你们公司是真心实意地履行和被达人的承包合同的,不具有诈骗被害人的动机和故意。

其次,你们公司收到钱以后的下列行为足以证实你们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款项的目的和故意:

(一)你们公司收到被害人给付的款项后即将本案所涉土地完整交付给了被害人。

(二)刘某滋扰、阻挠被害人进驻本案所涉土地,阻挠被害人的正常耕作时,你们还多方予以劝阻,为赵某正常耕种扫清障碍,你们明确告知已解除了与刘某所签署的承包协议并已将刘某所打的承包款项退回给了刘某,明确警告刘某无权干扰被害人的正常耕种。

(三)被害人丧失对本案所涉土地的占有以后,你们公司没有多次与被害人就还款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了还款协议,以你们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本案所涉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作担保,该土地价值350万元,足以偿还被害人的款项,足以证明你们具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诚意。

(四)至于没有及时还款是因为你们公司因涉诉账户被冻结无法提款所致,并非你们公司刻意拒绝还款,且不能及时还款与没有还款能力,拒绝还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成为构成合同诈骗的理由。

(五)你们公司不存在法定的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任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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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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