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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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对敲换汇的非法经营案,当事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再以“持牌私人银行”名义,通过境内的办公点提供换汇服务,整体模式如下:
客户向涉案公司账户打款以购买虚拟货币→所购的虚拟货币存储在涉案公司的钱包→涉案公司向境外OTC币商出金→出金所得美元、欧元等外汇转至境外账户。
其中涉及的角色有:留学/移民中介(推荐客户)→涉案公司境内客户经理(引导购买虚拟货币)→涉案公司交易员、客服(对接出入金流程)→境外OTC币商(兑付外汇)→涉案公司境外客户经理(联络境外账户)。
提供了这么多“服务”,怎么收费的?
涉案公司抽点3%,从中拿出0.5%返佣给中介,相比“传统”跨境对敲的服务费率(0.1%~0.5%),这种新型跨境换汇模式的“毛利率”翻了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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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跨境对敲换汇案,是怎么定罪的?
最高检、外管局在“章某虎、章某娴非法经营案”(涉外汇典型案例之六)中有明确的指引:
原则上应当加大对境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力度,因为境外账户资金流水、相关物证、书证等境外证据对查清对敲类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有重要意义。
退一步,在境外证据难以调取、收集,缺少印证的情况下,则应当以境内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具体包括:(1)境外流水照片或截图+境内流水+内外一一对应;(2)换汇客户证言+当事人供述+辨认记录+境内流水+相互印证的部分;(3)客户与当事人的聊天记录+境内流水+相互印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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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涉虚拟货币对敲换汇案,是怎么定罪的?
如人民法院案例库“万某园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案”的裁判要旨所言,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价值转换的,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万某园与需要美元的客户谈好价格,再将以人民币购买的USDT转给香港居民黄某,等USDT出金后,黄某再通过自己控制的香港公司账户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转款美元。
那么,万某园和黄某就是在直接故意的营利目的下,建立了“人民币-USDT-美元”的换汇链条。
除了直接故意,还有间接故意,如人民法院案例库“颜某康等非法经营案”的裁判要旨,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协助他人将以外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实现货币转换的,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本案中,颜某康等人原本只是搬砖套利,属于合法的个人之间币币交易,自担商业风险。
但在接触境外人员后,明知境外人员想将奈拉购买的USDT私下兑换为人民币,仍然参与其中,帮助其将USDT出售变现为人民币,这在客观上也搭建了一个换汇链条,实现了“尼日利亚奈拉-USDT-人民币”的本外币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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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在“私人银行”虚拟货币换汇案中,如果客户在境内转账是为了个人购买虚拟货币,而涉案公司在境外出售虚拟货币是合法的商业行为,那么在证据层面,
(1)怎么证明形成了“人民币-虚拟货币-外汇”的兑换链条?
(2)客户只是从涉案公司购买了虚拟货币而已,币在客户自己的钱包里,怎么证明被出售的是客户的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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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体模式的认定上,
本案案发的线索来自外汇管理局的主动排查,境内多个分散账户收客户款,比如境内5个账户分别收到20万的转账,再归集到另一个境内账户。
所以,指控方先从资金流入手,审查发现境内归集账户的资金流向了多个OTC币商的账户,OTC币商收款后提供虚拟货币,即“人民币-虚拟货币”成立。
接着,在相近的时间内,被控制的境外账户收到了OTC币商兑付的美元、欧元等资金,且该笔资金是扣除3%服务费后的余额。
比如,境内归集账户向境内A账户转账700万人民币(约定汇率1:7),在同一天内,某境外账户收到700÷7×(1-3%)=97万美元,那么,从交易时间、汇率标准、本外币折算的维度,基本可以认定这一笔资金流转可能是通过虚拟货币媒介变相对敲形成的,即“虚拟货币-外汇”成立。
有人说,境外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即便“虚拟货币-外汇”的事实存在,也不必然能关联到境内“人民币-虚拟货币”环节。
所以,关键问题是,
怎么证明“此虚拟货币”是“彼虚拟货币”,即OTC币商出售的虚拟货币正好就是客户买的虚拟货币?
实际上,没有办法证明到“正好”这个程度,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虚拟货币是匿名的,谁控制了钱包和私钥,谁就具有虚拟货币的支配权。
所以,指控方只需要证明通过境内归集账户资金购买的虚拟货币,实际上存储在涉案公司及其关联主体所控制的钱包(链上地址):
一,通过境外司法协作,从境外账户流水、虚拟货币交易所KYC、IP登录记录、链上地址追溯等线索,基本能确定钱包的归属方。
二,通过客户、留学/移民中介、境内外客户经理、涉案公司管理层之间的聊天记录、口供和证言,基本能证明虚拟货币的控制权在涉案公司手中,因为客户买币不是一个随机、偶发的个人交易,而是在中介的引导下产生了换汇需求,进而与境内外客户经理对接,并在其指引下约定买币、拆分转账、迁移钱包、境外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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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穿透式侦查手段下,客观上,本案“人民币-虚拟货币-外汇”的链条能够坐实,主观上,涉案公司管理层和客户经理的直接故意、留学/移民中介的间接故意也能够根据聊天记录、供述及证言来坐实。
所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链上追溯技术的升级、跨境司法协作的加强,虚拟货币在跨境结算效率上的优势更加突出,而所谓去中心化、匿名性的属性逐步弱化。
如今,连电诈“太子”陈志的十几万个比特币冷钱包都能被破解,虚拟货币领域就不要再谈什么不可追溯了,所谓的虚拟币“无痕操作”式换汇也是一个巨坑,务必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