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WS-23等凉味剂的成分含量,能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产品吗?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26


实务中,水果味电子烟添加的ws-23,ws-3等凉味剂成分,会被某些地方作为评断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实质要素,即如果ws-23或ws-3的添加含量超过了电子烟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10mg/g,就会被认为是伪劣产品。

然而在我办理的两起案件中,就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一个地方因为凉味剂成分含量超标认定了是伪劣产品,而另一个地方并未认定是伪劣产品,在我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中,办案人员给出的理由也是截然不同:

认定是伪劣产品的办案人员认为,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电子烟产品的凉味剂成分含量规定了最大使用量,该限度标准的作出,是基于该成分的安全评估所作出的限制,既然经检测ws-23确实超过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理由不认为是伪劣产品。

没有认定是伪劣产品的办案人员认为,是否是“伪劣产品”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对于电子烟产品,应当有证据证明其中所添加的成分要有致害风险或者有降低使用性能的可能性,即使ws-23的成分超标了,但无法证明ws-23这种凉味剂成分本身会存在致害风险或者有降低使用性能的可能,以及超出标准之后有致害风险或者有降低使用性能的可能,结合在案证据,使用水果味电子烟产品的消费者明确就是要求购买水果味电子烟,且确实没有因使用该产品出现人身、财产的损害,所以不宜认定是伪劣产品。

由此可见,凉味剂ws-23的含量就决定着两个水果味电子案件是否属于“伪劣产品”,那究竟ws-23能否成为判断伪劣产品的依据呢,笔者认为得从如下方面来判断:

第一步,应明确水果味电子烟中的凉味剂成分即ws-23,ws-3本身有没有致害风险或者有降低使用性能的可能,这是最基本的前提,如果凉味剂成分本身就无毒无害,那即使超标超量添加也不在“伪劣产品”的范畴。

这需要回归到ws-23,ws-3等凉味剂本身,如果了解凉味剂,就知道其是一种合成的薄荷醇类添加剂,被广泛应用于食品、消毒卫生用品、烟草制品等领域。比

如在食品领域中,ws-23就是作为可添加的香精香料使用在面包、饮料、糖果等产品之中;又比如在日常的护理产品如漱口水,牙膏等产品也均使用了WS-23。因此,ws-23本身就是被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而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允许添加ws-23,并且电子烟国家强制标准规定101种添加剂的白名单及其含量,也是配合禁止水果味电子烟的存在,而禁止水果味电子烟的初衷是避免对未成年人的诱导性,由此看来,ws-23本身应是不具有致害风险或者有降低使用性能的可能。

第二步,应明确凉味剂在电子烟产品过量添加之后是否有致害风险或者有降低使用性能的可能,如果没有致害风险或降低使用性能的可能,也不在“伪劣产品”的范畴。

在进行第二步判断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将ws-23限定在是电子烟产品中评估过量之后的风险,因为ws-23被使用在不同的领域,在不同的领域就有不同的要求,比如作为食品领域的香精香料,ws-23就没有含量的限制,实际使用过程中,是按照使用效果按需调配,由此,食品领域的WS-23就没有一个相应的致害风险或者降低使用性能的评估结果;

二是应当公开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将ws-23限定在最大使用量10mg/g的基础数据,这是评估过量添加WS-23之后是否有致害风险或者有降低使用性能可能的关键。

因为就目前看来,ws-23这一凉味剂成分添加在电子烟产品中,一方面不具有致害风险,比如雾芯科技(RELX悦刻)科学团队在全球毒理学SCI期刊《应用毒理学》(Journal of Applied Toxicology)发表科学论文指出,实验动物未发现与凉味剂WS-23相关的生理、生化及病理指标的改变,在测试剂量条件下验证了该成分的吸入安全性;

另一方面,凉味剂添加于电子烟产品中具有改善口感的作用,反而提升了电子烟产品的使用性能,消费者之所以吸食水果味电子烟,正是因为水果味电子烟具有的独特口感。

并且凉味剂的添加量会根据不同的消费人群有所改变,我们都知道用于出口的水果味电子烟WS-23的含量是比较高的,这是因为国外消费群体的吸食以及饮食习惯着重口感也就是刺激性,而国内的消费群体相对来说要平和一些,这就像有的人喜欢重口味,有的喜欢清淡口味,因此,WS-23这种凉味剂的添加量往往跟随所使用的产品和消费群体而有所改变,这样就很难评估其过量添加有致害风险或者有降低使用性能的可能。

在这样的前提下,刑事审判参考第1714号(2024)鄂01刑终809号刑事判决,也相应的认为:“…《电子烟》国家强制标准对产品的风味特征提出明确要求,但单纯的风味问题并不会导致产品使用性能降低、失去,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故仅因风味特征不符合《电子烟》国家强制标准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

综上,水果味电子烟添加的凉味剂成分包括ws-23,ws-3,只有在公开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将ws-23限定在最大使用量10mg/g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才能判断是否有致害风险或者有降低使用性能的可能,否则,根据现有的资料、数据、以及实务判例,即使ws-23等凉味剂超标,也很难以此作为评判是“伪劣产品”的依据。

阅读量:10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韩武斌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52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