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16
如果被查扣的水果味电子烟,能够确认是在国内有注册商标但仅供出口销售的,那能否用该品牌在出口时的报关价格作为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理由在于:
第一,出口报关价格实际也是品牌方在销售产品中使用的一种价格,该价格既贴近产品的市场行情,也能体现出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和市场中间价。
水果味电子烟虽然在我国被禁止销售,理论上就不会存在一个销售价格,但水果味电子烟在我国并不禁止出口销售,因此,用于出口销售的海关报关价是能查到的国内的唯一的且具有权威性的销售价格的体现,且又是品牌方自己出具的销售价格之一,能为品牌方所接受。
并且出口报关价格也可以衡量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和市场中间价,因为市场零售价和中间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固定价格,往往会随着时间、销售的地点、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报关出口价就是因为销售地点的变化而产生的价格,也是市场零售价的体现,即使出口报关价不是最终的市场零售价,但也是该品牌类型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的体现,即在该品牌的最低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之间,所以采用出口报关价格来计算,比较客观、公正。
第二,能查到品牌的电子烟产品,用出口报关价来作为销售价格,能够避免用其他品牌电子烟的价格定价产生的溢价的不合理性。
比如2010年烟草专卖法司法解释第二条,“…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以及《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第五条,“涉案电子烟产品零售价格出具:(一)能查清产品品牌及型号,且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查获时该产品建议零售价格出具。(二)能查清产品品牌且该品牌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但无法查清产品型号或该型号不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查获时该品牌上年度的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价格之前,要尽量取进行品牌和类型的对应,在能够查清是何种品牌和型号时,就按照该品牌和型号来计算价格,如果是查不清品牌或类型时,就要适用其他品牌所形成的价格体系来衡量,由于电子烟产品的不同品牌是有溢价的,因此就会出现价格偏高或偏低的不合理性。因此,如果水果味电子烟存在对应的品牌,那当然是用该品牌对应的价格来确定价格,这既能够保护该品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对涉案的行为人更为合理。
第三,以同品牌的出口报关价进行定价,有相关的规定和司法案例支撑。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侵权产品价格认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之(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下列方式确定:....4.被侵权产品不在国内销售、专供外销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离岸价计算;无法查清离岸价格的,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国内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以及国家发改革委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第十五条之(二)流通领域的商品,按照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内涵,按照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无销售的,按照离岸价测算。”以上规定所说的离案价其实就是出口的报关价。
实务中,(2025)闽03刑终68号刑事判决书,也是以出口价作为查扣的水果味电子烟的货值金额予以计算,“....按照xx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出口“E****R”品牌电子烟的售价计算,在扣“E****R”牌电子烟价值431200元。”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韩武斌律师对具体承办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最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