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姬”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怎么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15


“福利姬”一词源于日本,通常指穿上动漫角色衣服模仿扮演卡通人物的女孩,但如今更多的是指依靠互联网平台通过售卖大尺度照片、视频牟利,甚至提供线下色情服务的coser。那么,这种通过线上发布/售卖大尺度照片视频吸引金主进行线下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中“福利姬”的行为模式,定罪量刑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多个因素:

第一,大尺度的照片和视频能否被鉴定为“淫秽物品”?大尺度擦边照片、视频不一定就是淫秽物品,关于淫秽物品的概念,《刑法》中存在相关规定,即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一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对是否“露骨宣扬色情”的判断没有明确的细化标准,实务中一般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涉案视频进行鉴定,可以比较明确的一点是露点和描述性行为的非艺术作品通常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相关人员可能触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至于没有露点的其他大尺度照片和视频,则存在无罪辩护空间。

第二,淫秽电子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一旦所传播的照片和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这两个方面就是量刑的主要标准,从辩护的角度来说,淫秽电子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都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比如有的照片视频因过期无法打开,则不能统计为淫秽电子信息。再比如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福利姬用于引流的照片和视频虽然尺度比较大,但不足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但引流金主到私域之后通过贩卖更大尺度的视频获利,也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种情况下对其中无法认定为淫秽物品的照片和视频,可以在量刑时主张扣减。再比如福利姬用淫秽照片和视频吸引金主后进行线下色情交易,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这种情况下福利姬线下卖淫的违法所得也不应认定为其传播淫秽物品的牟利(具体理由笔者在另外一篇文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如何争取变更罪名?》已详细论述,不再赘述),在量刑时应当予以扣减。

第三,传播范围。据笔者的经验,司法实践中处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很多时候也不唯数额论,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很多地方法院会参照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福利姬的案件由于行为模式偏向于一对一,容易出现“传播范围较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这一辩护要点,实务中也有不少法院考虑这一点对行为人轻判。因此,对于那些账号活跃度不高、粉丝较少的福利姬,我们通常会从传播范围方面主张量刑从宽。

第四,犯罪持续时间和行为人的年龄。福利姬一般都是少女,甚至很多都是在校学生,对于一些具备挽救可能性的行为人,实务中很多法院愿意秉持教育为主的理念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罚。因此,如果持续时间较短,年纪较小的福利姬,也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请求法院从宽处罚,我们团队有过类似操作,也取得了比较不错的结果。

第五,有没有未成年因素。在涉黄案件中,未成年因素是加重情节,因此,如果福利姬的金主含未成年人或者传输的非本人照片和视频含未成年人,则有可能面临较重的处罚。

综上而言,福利姬可能触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此类案件仍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虽如此,笔者提醒广大青少年不要为了赚快钱误踩法律红线,毕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重罪,最高可以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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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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