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研究:委托理财型受贿如何认定

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10


职务犯罪研究:委托理财型受贿如何认定

周峰剑律师、武月圆

通过前面的几篇文章,我们分析了放贷收息型受贿以及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的认定,今天让我们来分析一个更有意思的受贿类型。这个类型的受贿叫做委托理财型受贿。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在这一类型受贿中,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在形式上存在“委托理财”的经济关系,受贿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给犯罪认定带来诸多难点。

依据《意见》相关规定,委托理财型受贿主要涵盖两种情形:其一,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所谓“收益”;其二,虽已出资,但所获“收益”明显超出出资应得份额。前者其实就是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搞受贿——毕竟国家工作人员既没真把钱交给对方打理,也没掏一分本金,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式权钱交易,性质上还算比较好认定。  

反倒是后者,往往裹着“流程合规”“专业投资”的外衣,到了司法实践里,怎么判断投资收益合不合理、怎么算清人家原本该拿的正常回报,往往就成了最难啃的骨头,争议也特别大。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我们了解到,我们此前探讨过的“放贷收息型”受贿,也可纳入“委托理财型”受贿的范畴。属于一种借贷“吃息”型的委托理财。也即国家工作人员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将资金“出借”给请托人,由此收取高额“利息”。由于前面的文章我们也已经讨论过了,我们就不再赘述了。今天我们讨论另一种委托理财型受贿——再投资型的委托理财型受贿。

再投资型的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将自己的“投资”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以获取高额“回报”。

如何区分受贿行为和正常投资的市场行为成为很多投资理财者所困扰的问题,接下来我们通过分析来进行区分。

一、区分受贿行为与正常投资的市场行为

(一)是否具有真实的委托理财意愿

在司法认定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真实的委托理财意愿,可以结合双方资金交付及合意形成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已将所谓“投资款”交付给请托人,但双方并未签订要素齐备、内容合法合理的书面投资协议,甚至从未就具体的投资项目、投资规划等核心事项进行协商;同时,该国家工作人员对资金的后续使用及理财运作情况既不跟进、也不核实,仅仅通过口头方式约定固定收益利率——综合上述一系列客观表现,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并不具有真实的委托理财意图,本质上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理财行为。

(二)是否存在真实理财履职行为

判断到底有没有真的委托理财,关键看能不能从请托人的银行流水里查到实锤,司法实践里主要就分两种情况。

第一类情形是未实施任何实质理财或投资操作。

国家工作人员把钱打给请托人之后,对方根本没有进行正常投资,这笔钱就一直在银行账户里“睡大觉”,既没进股市也没投到实业中去。到了约定的期限,请托人还是照样给国家工作人员送上了高额回报。要是这工作人员明知道钱根本没动过、纯粹是在空转,还把收益收进自己口袋,那在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他是明知故犯、存心想拿别人的好处,就涉嫌受贿犯罪了。

第二类情形是存在形式理财操作、但收益显著失衡的情形。 

实务里确实有一些“走过场”式的理财——请托人拿到钱后,也就是去存个定期、买点稳赚不赔的低风险产品。可等到约好的期限一到,给国家工作人员返的钱,却远远高出这些理财真正能赚到的收益。这时候哪怕形式上确实做了点理财操作,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拿到的回报跟资金实际收益差得太离谱,本质上还是打着理财旗号的权钱交易。 

(三)是否具备正常投资理财风险属性

平时大家进行投资理财都知道一句话:“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事实上,投资理财是个市场买卖行为,行情起起落落,风险肯定少不了,没有什么绝对保本、稳赚不赔的好事。在正常理财里,谁也无法拍胸脯保证本金一点不亏,更别提长期拿高额回报了,所以那种“保本又高收益”的约定,本身就不符合市场常识。

但到了“委托理财型受贿”,画风就完全变了,彻底违背正常的投资逻辑。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会和请托人提前说好:回报率必须高,而且稳赚不赔;有的甚至直接签“兜底条款”,每个投资周期都写明保底收益。在整个过程中,行为人根本不用承担任何市场风险,却能一直稳稳拿高额回报。

这种做法,早就把正常理财的“交易属性”抛到脑后了。所谓的理财只是个壳子,本质上就是名为理财,实为权钱交易。

二、小结

综合本文分析,委托理财型受贿的认定核心在于穿透“委托理财”的形式外壳,审查行为是否具备真实投资意愿、是否存在实质理财操作、是否承担正常市场风险。未实际出资而收取“收益”的,直接构成受贿;实际出资但收益明显偏离合理水平的,需结合资金流向、操作记录等客观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区分正常投资与受贿的关键,不在于有无书面协议或资金交付,而在于请托人是否将资金投入真实市场运作、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与风险匹配的回报。

司法实践中,凡缺乏真实理财履行、收益固定且保本、请托人未将资金用于约定投资的,均应警惕其受贿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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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剑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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