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19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最高法权威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黄金章诈骗案。这个案子,堪称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最核心的分界标杆。
被告人黄金章,一审被认定诈骗1349万,判了诈骗罪;二审直接改判无罪。很多人看完都会问:他明明伪造了股东会决议,用虚假材料借钱,最后还不上钱,怎么不是诈骗?
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黄金章自己经营一家黄金鞋模公司,后期经营恶化、资金链紧张。他为了借钱,对外谎称:公司要资金周转、要扩大生产,还伪造了公司股东会决议,把公司的房地产权证拿来做抵押,先后向3名被害人借款,合计1349万元。钱借到之后,黄金章主要用于:填补公司之前的资金缺口、偿还银行贷款、投入正常经营、还有部分股市投资。后期因为经营持续亏损、资金链彻底断裂,这笔巨额借款,最终无力偿还。
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非常直接:黄金章虚构借款用途、伪造抵押文件、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借了巨额资金还不上,主观上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认定诈骗罪成立。
但二审法院,直接推翻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改判的核心理由是:
被告人黄金章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经营活动。认定黄金章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其确有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不应予以刑事追究。
这也是这个指导案例最有价值的地方:《刑事审判参考》明确给出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三大区分标准。
第一,看欺骗内容:是局部造假,还是全盘骗局?
民事欺诈,骗的是个别事实、局部细节;刑事诈骗,骗的是整个交易基础、全部事实。放到黄金章案里:他确实造假了——伪造股东会决议、夸大公司经营状况、隐瞒资金紧张的事实。但他没有彻底虚构身份、没有虚构公司主体、没有虚构借款关系本身。他是真实存在的经营主体,借的钱是真实的民间借贷,造假只集中在“借款理由、抵押手续”这几个局部环节。简单第说:他是借钱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是从头到尾设局骗钱。如果是纯粹诈骗,会直接虚构项目、虚构公司、虚构抵押物,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那才是刑事诈骗。
第二,看欺骗程度:是不是让对方彻底失去判断?
民事欺诈,是夸大、隐瞒、误导,但没有完全剥夺对方的交易判断;
刑事诈骗,是彻底蒙蔽、完全控制,让被害人在完全错误的认知下,无条件交出钱财。黄金章案中,被害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借大额资金之前,本就负有基本审查义务:要查公司经营、要核实抵押手续、要评估还款风险。黄金章的造假,只是增加了对方的信任,并没有彻底剥夺出借人的风险判断能力。对方最终放款,本质上是贪图高息、轻信对方、疏于风控,是商业投资判断失误,不是被彻底骗到毫无分辨能力。这就是关键:有欺诈,不等于就是诈骗犯罪。
第三,看核心本质: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灵魂标准。
民事欺诈:行为人也想占便宜,也有不当目的,但他追求的是通过履行民事关系获利,借钱是为了盘活经营、渡过难关,有还款意愿,也有实际履约行为。
刑事诈骗: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想还、也没打算还,目标就是直接侵吞对方钱款,所谓经营、履约、还款,全是装样子、掩人耳目。
那黄金章,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审法院用4个关键事实,直接排除了犯罪故意。
第一,钱款去向完全合法。
所有借款,主要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偿还合法债务、维持经营,没有用于赌博、挥霍、转移、隐匿、奢侈消费,更没有卷款跑路。
第二,持续有还款履约行为。
案发前,黄金章一直在支付借款利息,并非拿到钱就彻底失联、分文不还。
说明他认可债务、在尽力履行,不是一开始就想赖账。
第三,无力还款是经营失败,不是主观不还。
他还不上钱,是因为公司亏损、续贷失败、投资失利、资金链断裂,属于典型的商业经营风险。不是借到钱就转移、隐匿、挥霍,导致无法还款。
第四,事后逃匿,不等于事前骗钱。
黄金章后期离开,是在得知被刑事报案后才躲避,不是拿到借款当天就跑路。
不能把事后逃避追责,直接等同于事前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讲到这里,结论已经非常清楚:黄金章有欺诈、有违约、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还款责任,出借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强制执行、实现抵押权等民事途径维权。但他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把还不上钱的经济纠纷,直接当成犯罪打击。
最后,给大家一句最直白的司法规则:
虚构事实借钱,不等于诈骗;还不上钱,更不等于诈骗;
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头到尾设局骗钱,才是诈骗。
这个案例,之所以被最高法收录为指导案例,核心意义就是:
严防把民事借贷、经营亏损、合同违约,错误当成刑事诈骗处理,坚决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坚决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