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是如何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产品的?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15


制售水果味电子烟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无一例外办案机关都会委托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通过其作出的伪劣电子烟的检验检测结论,来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产品。那么,在实务中,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是从哪些方面来判断水果味电子烟就是伪劣电子烟的呢?笔者结合所办理的水果味电子烟案件进行总结。

判断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的前置性依据是《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伪劣电子烟。(一)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二)伪造产品产地的;(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掺杂、掺假的;(六)以假充真的;(七)以次充好的;(八)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九)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十)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为伪劣的其他情形或足以判断为伪劣的。

在笔者办理的水果味电子烟案件中,上述依据常用来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的条款是第(一)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和第(九)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关于第(一)项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判断标准经常是以水果味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4.1.3.1为理由,即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出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其逻辑就是水果味电子烟因为呈现出烟草口味之外的风味,所以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又因为果味电子烟在我国禁止销售,因此,水果味电子烟就是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伪劣电子烟。

关于第(九)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务中会分为两步鉴别检测,一是通过鉴别检测水果味电子烟的包装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地址,来判断水果味电子烟产品来源的非法性,进而判定属于未经许可生产;二是对照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鉴别检测是否符合,就笔者办理的案件,常进行鉴别检测的项目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一是就电子烟弹产品,其鉴别检测的是电子烟弹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而几乎不对成分进行鉴别检测

其中对于标志是对照电子烟国家标准7.1进行鉴别检测,最主要的是鉴别检测是否标明雾化物成分及含量和标注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标明烟碱含量及其浓度以及标注方式是否正确;

对于说明书是对照电子烟国家标准7.2进行鉴别检测,最主要的是鉴别检测是否标明雾化物成分及含量和标注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标明烟碱含量及其浓度以及标注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具有安装和使用说明;

对于警语标识是按照《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进行鉴别检测,主要是对是否标明健康警语以及健康警语标注是否正确。比如是否准确标注“吸电子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尽早戒电子烟有益健康 戒电子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三组警语。

二是就电子烟具产品,其鉴别检测的是电子烟弹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以及启动保护。

其中电子烟弹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的鉴别检测内容与前面保持一致,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具产品会重点检测启动保护。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经常会鉴别检测出电子烟具产品无启动保护功能,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第5.1.3条,即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三是就一次性电子烟产品,由于一次性电子烟是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因此,主要就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以及启动保护进行检测,具体检测内容和上述电子烟弹和电子烟具内容相同。

综上,对于制售水果味电子烟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办案机关经常会从鉴定结论所检测的产品的标志、说明书、警语标识,以及启动保护等要素来判断水果味电子烟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而判定水果味电子烟是伪劣电子烟的常用的依据是水果味电子烟是国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变质的产品和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

阅读量:11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韩武斌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52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