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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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澄清一下,这里的“正常交易”是指那些形式上符合民商事规则,客观上也完成了钱货交付的活动。
比如,双方主体明确、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真实合法,交易形式合法,约定价符合市场行情(上下浮动不超过30%),钱货两讫。
理论上,符合上述特征的交易行为,就是正常且受到法律保护的。
当这类交易被用来搞电信诈骗、洗钱、销赃时,其实上述要素中除了钱(资金性质),其他都没有发生变化。
所以,如果卖家主观上不知道是赃款而接收,则从卖家的角度,这个交易就是完全合法的,这个卖家就是善意第三人,卖家虽然收到了赃款,但符合善意取得规定,法律要予以保护,不予追缴。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他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执行”的条款,其背后的法理就是这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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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那些在正常交易中收到了赃款的,要么是犯罪嫌疑人,要么是证人。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从重到轻,依次是诈骗、非法经营等上游犯罪的共犯、洗钱罪、掩隐罪和帮信罪。
如果是证人,意味着排除了犯罪嫌疑,但是又跟案件有关,所以既是证人,也是善意第三人。
既然是善意第三人,说明其事先不知道货款是赃款,如果涉案交易活动是真实合法且具有市场合理对价的,则收到的这笔资金符合善意取得规定,不予追缴。
从现行法条来看,收到赃款者就这两种身份。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收到赃款者还可能背负另一种身份:间接受害人。
因为一旦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可能面临两种结果:
资金先被冻结,再被划扣给报案的被害人,
或者资金先被冻结,再讨价还价,要求退一部分给被害人。
这下好了,
直接受骗的人在报案后还有机会挽回部分深甚至全额损失,
而正常卖货收到赃款的人,只要不能提供完美证明,就有很大可能被冻结资金,如果无法解冻,实质上就失去了对这笔钱的支配权。
交易履行了,却拿不到应有的对价,这跟损失有什么两样?既然有损失了,难道不算受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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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原因很多,不便细说。
但是,从举证的角度,有一点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收到赃款者既要证明交易是真实合法的,还要举证表明自己主观上不知道是赃款,主观的东西何其之难?
相反,办案人员往往只抓住一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
一旦认定卖家(收到赃款者)是低价出售的,大概率认定其主观上或多或少知道是赃款,于是排除善意取得,冻卡划扣一条龙。
实际上,这一条的规定有点片面了:
因为“诈骗财物”包括赃款,也包括赃物,各自处理的规则是不一样的。
当诈骗所得是赃物时,为了尽快销赃,犯罪分子往往是愿意打折、低价出售的,此时就可能是“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
当诈骗所得是赃款时,为了尽快转换资金性质,犯罪分子通常选择购买保值、易变现的商品,如黄金、茶叶、烟酒、USDT等。
既然是保值品,凭什么低价卖给你?
当然是按市价或者溢价出售了,此时就可能表现为“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
所以,202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就指出,“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转换财物、套现的”,才可认定为主观明知是电诈赃款。
现在经济不太好,很多卖家为了出货也不像以前那么在意价格,有的甚至愿意低价一点出售,买家(电诈分子)也会有模有样地讨价还价,直到最后再找个理由让被害人来付款。
这类案件,如果办案人员仍机械地适用“低价标准”,那真就没有善意第三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