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传播淫秽视频引流并提供其他服务,算不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3-30


我们知道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两个量刑差别很大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多个量刑档次,最高可以判无期,而且网络时代下的传播淫秽物品数量很容易达到可以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标准,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对来说就轻很多,最高刑期只有两年。

因此,在被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案件中,是否有“牟利”,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以及“牟利”的数额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司法实务中,经常能在“牟利”角度找到辩护点的案件有不少,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这种通过传播淫秽视频引流进而提供其他服务来获利的案件,比如通过传播淫秽视频吸引嫖客提供性服务收取嫖资,再比如用淫秽视频引流卖男性壮阳药等等。

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后续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能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如果视频是免费的,仅能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视频是收费的,则不能将后续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计入获利数额。

理由大概有如下三点: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确实将获利数额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标准之一,但从文义上理解,该获利数额仅包括淫秽电子信息相关的对价。

比如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这里可以明显看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违法所得”是与淫秽电子信息挂钩的广告费等相关费用,适用于直接卖淫秽视频(文字)、色情网站收取黑灰产行业的广告费、付费注册会员观看色情视频等案件。

此类案件淫秽视频或文字仅系引流媒介,后续所收取的费用是支付后续服务的对价。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些卖淫女通过在境外网站上传相关淫秽视频吸引嫖客,提供性服务收取嫖资,这个嫖资是提供性服务的对价,换句话说,是只有在其提供了性服务才能收取到相关费用,即使嫖客是冲着视频找上门的,最终能否付费进行交易也主要看人,与视频没有直接关联,两年前我们团队在上海某法院办理过相关的案件,最终就是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并非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444号周某清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中,行为人周某清通过在微信群内发淫秽物品链接的方法来吸引顾客、销售保健品,其传播淫秽视频的主观目的是吸引群内相关人员关注和购买其所销售的保健品,增加交易机会,提高商品的销售量,并不是意图通过传播淫秽视频来进行牟利,最终法院也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性。

第三,符合罪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原则。如前所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重罪,如果将行为人后续提供服务说收取的费用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牟利,此类案件极容易形成轻罪重判的局面,举个简单的例子,同样是提供卖淫服务,每次收费几百上千元,有传播视频引流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利在25万以上的,可能要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没有传播淫秽视频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揽客的,则只需要面临治安处罚(15日以内治安拘留或者罚款),这就会导致明显的量刑失衡,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原则。

综上而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牟利”在实务办案中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但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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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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