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涉嫌非法买卖外汇,垫付货款,如何进行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1-16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获利是一项非常关键的辩护点,一方面,是否具有获利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经营罪的“营利目的”的客观反映,另一方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获利的多少是行为人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因素。因此,获利不仅是无罪辩护,也是罪轻辩护的重点,还关乎退赃数额的多少。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国内其他有外汇需求的企业、个人换汇、结汇,涉嫌非法买卖外汇后,获利的计算就是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或者根据买卖外汇的金额乘以约定的汇率差(通常情况下是比银行汇率高几分)。

但是,在外贸代理行业中,非常普遍的做法是“垫付货款”,指的是:外贸代理企业真实代理或者假自营,真代理,将国内工厂货物出口后,在未收到外汇货款或者货款未结汇、换汇之前,就将相应的人民币货款打给了国内工厂。

那么,由于人民币的支付和换汇之间存在时间差,有时间差就意味着有汇率的波动,即使外贸代理企业与地下钱庄约定高于银行汇率,外贸代理企业也可能因为汇率的波动而亏损,即不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获利。

这里举个例子,A是外贸代理企业,长期代理B工厂的货物出口,按单收取手续费,A与B约定,出口货物收到美元货款后第二天就按照银行汇率将对应人民币打给B。

1月1日A收到1000万的美元,1月2日按照银行牌价7.2打了7200万给B。2月1日,A找到常年“合作”的地下钱庄,按照高于银行牌价3分出售美元,但汇率波动,此时银行牌价是7.16,A出售美元得7190万。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A在向地下钱庄出售外汇时,抬高了汇率,但依然亏损10万。

但在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会直接依据抬高的汇率差计算A的获利,即3分乘以1000万等于30万元。

而该30万不仅可以作为A主观上有营利目的的客观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指控A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依据。当然,此种计算方式是错误的。

因此,在类似的外贸代理企业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中,需要核实办案机关的计算方式,当事人是否存在“垫付货款”的情况,若办案机关存在上述的计算错误,也需要及时指出,以防当事人获利数额和退赃数额的“虚增”。

还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垫付导致的预期的“亏损”,也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依据。

非法买卖外汇被指控非法经营罪,实践和理论中都普遍认同,行为人的换汇行为要能够被认定为“经营行为”,指的是,换汇人主观上将“换汇——从中获利”当成一种经营性活动,主观上要有“营利目的”,详见笔者的另一篇文章《权威案例:自有外汇换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上述案例同样也反映出一点,那就是在普遍“垫付货款”的情况下,外贸代理企业在向地下钱庄换汇的时候,主动去抬高汇率,不一定是期望从换汇行为中获利,也可能是冲抵汇率波动带来的亏损。

就像上述A一样,抬高3分的汇率,不能证明A具有营利目的,也不能证明A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因此,上述案例中的A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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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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