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德州俱乐部的股东有没有可能争取判缓?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15


在“WePoker”“德扑圈”等线上德扑app内创建俱乐部,招聘客服打粉,以送钻石送返点等为诱惑,通过抖音、微信等社交软件招揽赌客,赌客上分后在俱乐部内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不同bb的牌桌,带入一定分数后“坐下”参赌,每局游戏结束后平台会自动统计输赢情况,赌客可找客服下分。

这是目前线上德州比较常见的聚赌和参赌流程,在整个环节中,参与的人员包括俱乐部创建者、股东、客服、代理、财务、跑分团伙、打粉团队、赌客等,除赌客外,其他人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都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俱乐部创建者和股东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进而影响判缓的概率。但是,这并不绝对,除创建者之外的股东,均有适用缓刑的可能。从辩护的角度而言,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争取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第一,罪名适用问题。开设赌场罪要比赌博罪重,创建线上德州俱乐部组织赌局并不必然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是熟人局,则由于满足赌客特定且社会影响范围有限,可能仅成立赌博罪。实务中也存在先例支持这一观点,以(2025)黔0581刑初243号陈某甲等赌博一案为例,该案的基本案情可以概括为被告人陈某甲与其他赌客系朋友关系。陈某甲创建俱乐部并担任房主,及时邀约几名朋友在某app打德州赌博。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甲的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以赌博罪定性。因此,对于线上德州俱乐部股东而言,如果其所在的俱乐部赌客只是熟人局,或者只在熟人局的桌子里才享有分红权,则可争取成立量刑较轻的赌博罪,提高判缓概率。

第二,主从犯问题。如果全案认定成立开设赌场罪,要想争取判缓,就需要尽力争取从犯认定。股东属于老板之一,想要争取从犯地位不容易,但也不绝对,满足一定条件也能摆脱主犯指控,比如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占股比例较小、不是创始股东、实际获利较少等,在(2016)浙0303刑初96号余某开设赌场一案中,被告人余某是赌场股东,但最终被认定为从犯,法院的理由是“余某虽占有10%的股份,但其非本案提议者、出资者,仅因与主犯童某峰关系较近获得股份并收益,从全案看,其实际获利并未明显高于其他从犯;从共同犯罪的作用看,余某只是从事充值等具体操作,其行为具有被动性及附属性,未参与银子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组织赌博及管理活动;再次,具有股东身份不一定必然是主犯,关键要看其具体行为,就像传统赌场部分赌徒因为积极参赌使得赌场抽头收益增加,而被赌博组织者视为股东参与分配,实践中该部分赌徒也往往被认定为从犯”。

第三,赌资或获利问题。先说赌资问题,作为赌场股东,一旦被抓正常要为全案赌资承担刑事责任,但也要看情况,比如非创始股东在拿到股份之前的赌资与该股东无关,再比如中途退出的股东退出后的赌资与其无关,再比如股东分红与赌客来源挂钩的,非股东自己客源部分的赌资也与其无关。除此之外,关于股东和违法获得的认定问题,实务中主要依赖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这份证据也经常会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所以,这里面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特别是对于没有参与经营的股东而言,侦查机关起获的账本可能都没见过,那就更加需要结合交易记录、账户数据等其他证据对审计报告进行仔细研判了。如果赌资或者获利能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则能够较大幅度提高判缓概率。

第四,自首和立功问题。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目前对于这种案件全国各地的量刑尺度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对于非创建者身份的其他股东而言,在部分地方,即使没有争取到从犯情节,如果主动退赃或者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赃挽损,在此基础上争取自首或立功情节,则可以判缓。

综上而言,线上德州俱乐部的股东一旦被抓,一开始被控开设赌场罪很正常,而且由于赌资违法所得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刑期,但如果不具有创建者身份,仍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并且在很多案件中结合具体的证据情况选择正确的辩护策略,则能大幅度提高判缓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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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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