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诈骗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还款能力?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17


诈骗犯罪嫌疑人在收取被害人财产时,不具有还款能力或者交易能力,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重要情形。

认定嫌疑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直接关系着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故意,直接关系着其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直接关系着嫌疑人的罪与非罪,必须十分谨慎。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诈骗犯罪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根据行为人的供述。诈骗犯罪嫌疑人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是事件的亲身经历者,最清楚其经济状况,对于其在收取被害人钱财产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或者交易能力,具有清醒的认识。其供述是认定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的直接证据。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犯罪嫌疑人供述属于言辞证据,其证明力极其薄弱;且犯罪嫌疑人与案件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为了推脱责任,往往会违背事实,作出虚假供述,一方面可能会在明知其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时候,虚假供述其具有还款能力;另外一方面,在其明明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受到办案人员的诱导、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的情况下,被迫作出虚假供述,供述其不具有还款能力。

所以,行为人的供述属于言辞证据,其证明力极其低下,在认定其效力时,必须十分慎重,在没有其他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据来使用。

其次,对行为人的所有财产进行统计。对行为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股票、国债、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的现金价值进行统计;同时对其本人及虽然登记在其他人名下,但实际由其占有支配、实际归其所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份、机器设备、家具、电器等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进行统计,请专业的评估公司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真实价值。对于房地产、车辆、设备等价值昂贵的财产,没有经过合法的评估,不能确定其实际价值。

其三,对行为人的所有合法债权(债务)进行统计,包括已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执行的债权(债务),也包括有实际发生的,有明确债权凭证证实的债权(债务),但是不包括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权(债务),也不包括虽然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但缺乏证据证实的相关债权(债务)。

在统计了行为人的总资产加上合法债权后,需将嫌疑人的总债务予以扣除。行为人资产大于负债或者总资产与债务持平时,说明当事人具有还款能力;如果行为人的资产只是稍微少于负债的时候,也不能认定当事人不具有还款能力。只有在行为人严重资不抵债,也没有希望和可能从其他渠道筹集到相应的资金,还款无望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

如果行为人只是遇到了暂时的经济困难,还款出现困难,但是仍然拥有相应的资产,仍然可以从其亲朋好友及其他处筹集到资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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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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