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23
根据《刑诉法》,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相应的量刑建议书必须给出依据和理由,还包括所涉罪名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等。
此外,如果案件启动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则检察院必须提出量刑建议,相应内容同上。
近五年,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5%~97%,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的量刑建议几乎就等于最终的判罚结果。
所以,在以轻罪或罪轻辩护为主的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协商和确定是重中之重。
那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和家属怎么知道是否合理?
当公诉人说,这个量刑建议是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相关情节后作出的,该减的该加的都在这里了,你认还是不认?不认的话,我们就提另外一个(更重的)量刑建议。
此时,作为当事人,你还敢不敢继续追问:
我该定哪个罪?这个罪的基准刑是多少?有哪些从宽或从重的情节?综合这些情节,加加减减之后,最终建议的刑期是怎么算出来的?
有些当事人认为,我这个情况属于轻罪,误差也就一两个月,没必要跟检察官较真,吃力不讨好,认就认了,无所谓。
甚至,还有些当事人会想当然地以为,检察官是为公家办案,相关情节都是仔细算过的,该从宽的不会遗漏,要相信他们。
可是,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的这些想法往往是把自己坑了。在案多人少、捕诉一体的现实背景下,办案人员很难逐一考虑得那么周全,尤其是从宽情节,当事人自己不提,没人会主动给自己增加工作量,然后该减的不减,不该从重的从重,一来一回,算下来就不是一两月的事了,很可能是给缓刑放人和坐几年实刑的区别。
02
既然是谈量刑,那就得从头到尾捋一遍,边边角角,不留死角。
以诈骗案为例,
首先,定性罪名及其基准刑。
诈骗罪3000元~5000元立案,5万元三年起步,50万元十年起步,合同诈骗罪2万元立案,个人50万元三年起步,个人200万元十年起步。显然,不同的罪名下,相同的涉案数额对应的量刑天差地别。
具体到诈骗罪本身,不同类型的诈骗案,其量刑也有很大差距:
若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达到2.4万元的量刑至少三年,达到40万元的量刑十年以上,涉案金额5万元的话,怎么谈都可能是三年起步;
若定性为传统的接触型诈骗,实务中达到10万元可能才三年起步,5万元的话,对应量刑顶多是一年半,再加上认罪认罚、退赔退赃、拿到谅解书等情节,最终的量刑建议很可能降至一年,甚至能争取缓刑,不用坐牢了。
所以,如果案件定性有争议,存在重罪变轻罪或罪轻的空间,就可以按轻罪或罪轻的基准刑来协商量刑建议。
第二,就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地位和作用,争取从宽量刑。
(1)诈骗未遂的,从宽幅度50%以下;
(2)认定从犯的,从宽幅度20%~50%以下;
(3)认定自首的,从宽幅度40%以下;
(4)认定坦白的,从宽幅度20%~50%以下;
(5)认定立功的,从宽幅度20%~50%以下。
实务中,主从犯和自首的认定,往往能起到量刑减半的效果,但这两个从宽情节的认定,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技术活。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主动找公安交代就一定能拿到自首,然后大幅降低量刑。实际上,如果在侦查阶段疏忽了某些细节,等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官就很有可能只认定一个主动投案或坦白,就是不给自首,只能到了审判阶段去找法官争取;或者,当事人确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但公安却不予认定,待移送审查起诉后,跟检察院充分沟通了又可以认定自首。
第三,结合当事人的案后表现和家庭情况,争取从宽量刑。
(1)主动退赔部分或全部诈骗数额的,从宽幅度30%以下;
(2)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20%~60%以下;
(3)拿到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幅度20%~40%以下;
(4)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从宽幅度10%以下。
比如,在某电子烟非法经营案中,当事人的涉案数额已经扣到底了,还是有几十万元,根据相关法条,对应的量刑就卡在三年二个月,不具备争取缓刑的条件。于是,另行申请适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从宽情节,在三年二个月的基础上从宽10%,最终量刑降为两年十一个月,成功打到了三年以下,进而为争取缓刑的建议留出了空间。
(5)基于家庭情况的酌情从宽,如当事人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老人的唯一赡养人等,这些虽然不是法定从宽情节,但实务中往往能说动检察官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关怀,在量刑建议上予以体现。
上述这些从宽情节,看起来繁琐,但遗漏一个就可能少一次10%的从宽机会,遗漏几个就可能错过好几个月的量刑扣减,甚至错过缓刑门槛。
实务中,完全指望检察官主动提从宽,是不现实的,当事人和辩护人应该自己去极力争取。否则,即便真有从宽的空间,也只是看得到,但摸不着。
第四,不要只关注从宽情节,也要留意从重情节的适用问题。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从重处罚的情节一般仅限于四类:累犯(从重幅度10%~40%以下)、前科(不包括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幅度10%以下)、犯罪对象系弱势群体(从重幅度20%以下)、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从重幅度20%以下)。
实务中,有些检察官将当事人的劳教、行政拘留、行政罚款、强制戒毒记录等“劣迹”也作为从重量刑的依据,这显然是于法无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比如,在某开设赌场案中,根据当事人的涉案情节,相对合理的量刑最多是一年,结果检察官给出的建议是一年二个月,理由是当事人有吸毒史,属于劣迹,所以要加重10%即两个月。
但是,吸毒史跟开设赌场有什么关联?难道是因为“黄赌毒”这句顺口溜吗?况且,这在法律上又有什么依据?
显然,检察官给不出合理的解释,也拿不出依据,最后只能扣掉这个无中生有的2个月。
“劣迹”系治安或行政违法记录,与“前科”的刑事犯罪记录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仅仅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的一个参考因素,并不属于量刑情节。
因此,如果在协商量刑时发现了类似的不当做法,一定要据理力争,纠正法律适用错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