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认定“明知”?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22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主观明知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至十年,并处罚金。

本罪系故意犯罪,这里的“明知”,即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根据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明知”:

(1)商品标识异常:知道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覆盖;

(2)授权文件异常: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知道该文件系伪造、涂改;

(3)反复侵权记录: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价格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销售;

(5)逃避执法:被执法或司法机关发现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

实务中,除上述五种情形之外,结合聊天记录提及“高仿尾单A货”等关键词、商品的来源和渠道、行为人的从业经验等证据,也可能认定行为人“明知”。

如,某T牌床垫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L某在自营门店内销售假冒T牌注册商标的床垫,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指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L某在到案后,拒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自己销售的床垫系假冒T牌的商品,故无法从L某的供述中获得其主观明知的证据。但L某系某品牌床垫在当地的渠道代理商,对这类床垫商品的外观、销售渠道、市场价格等较为熟悉,其从他人处采购的床垫与T牌正品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货价也明显低于T牌代理渠道的行情价,故符合《解释》第四条之第(4)项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进而认定L某系主观明知。

又如,(2019)苏0214刑初647号一案

Y公司负责人D某等人,明知购入、持有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上述商品销售给被告单位S食品公司,销售金额约383万余元。

D某与S公司实控人C某明知百某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将假冒咖啡卖给商业超市,伪造了Y公司许可S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

C某明知从D某等人处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给全国多个省份的商户,销售金额约724万余元。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明知是如何认定的?

(1)被告人D某、C某等人处于售假上游,有伪造、使用虚假授权文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应认定三人具有主观明知。

(2)虽然被告人C某否认自己明知涉案咖啡涉假,但根据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采用夜间交货、隐蔽包装运输等异常交易方式,进而认定其对售假行为明知。

(3)被告人Z某明知涉案咖啡被超市认定为假货而下架、退货,仍继续销售涉案咖啡,金额达364万余元,故可认定Z某具有主观明知。

最终,各被告人均被认定主观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明知,虽然《解释》列举了5种具体情形及兜底条款,但也明确规定了“出罪”规则,即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的,可排除“明知”的认定。

如,渝开州检刑不诉〔2018〕58号一案,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W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一是J某的供述与Z某的证言存在矛盾,J某供述Z某向其推销电线时没有告知“G牌”电线是假冒的,Z某的证言称其推销电线时已告知J某“G牌”电线是假冒的。二是J某的供述与Z某的证言虽均证实J某在Z某处进购的“G牌”电线比正品G牌电线便宜些,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便宜的具体比例,J某辩解Z某告知其是G牌总代理,平时进货也无核对他人资质文件的习惯;且J某将假冒的G牌电线放置在批发部的门市销售,没有藏匿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推定J某主观明知在Z某处进购的“G牌”电线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线。因此认定J某主观明知销售的“G牌”电线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J某(存疑)不起诉。

又如,禄检刑检刑不诉〔2021〕Z37号一案,

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X某多次邀约W某、Y某运输茅台酒,收取了Y某30万元运输保证金,然后安排C某将装有茅台酒的小货车驾驶到某地与Y某汇合,因小货车在某高速收费站路段出故障,X某、C某、Y某从小货车上搬了22件茅台酒到Y某驾驶的商务车上。Y某驾车离开后,X某报警称Y某、W某驾驶的车辆运输有毒品和茅台酒并提供了二人的车辆信息及去向。

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X某主观明知涉案的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亦无证据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目前涉案茅台酒来源未查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X某(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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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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