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甘肃血铅案的全面法律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毕伟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10


关键词:甘肃血铅案、有毒有害食品罪、广强刑辩

前言:

最近,甘肃天水幼儿园幼儿血铅异常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在道德层面自不用说,但作为一线法律工作者,深耕食品刑案多年,我们从法律层面、从司法实践层面对本案进行分析如下。

一、罪名定性

(一)法律定义

首先,按照现阶段公布的案件信息,本案案情是该幼儿园的后厨人员购买彩绘颜料,并将该颜料稀释后用于制作食品。我国的食用添加剂是有明确的法定种类的,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只有在该标准内的才算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食用添加剂,而本案所牵涉的彩绘颜料明显不在上述标准内,因此,该彩绘颜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

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可知,本案所涉的彩绘颜料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定义,因此该后厨人员在餐食中添加该彩绘颜料,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定义,本案表面上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二)类案对比

近年,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添加物后案发的案例屡见不鲜,较为出名的包括“三聚氰胺大头奶粉案”“苏丹红辣椒粉案”以及“孔雀石绿案”等等,这些都属于在食品或者食用动物中添加非食用添加物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具体定性如下:

案件

案件定性

三聚氰胺大头奶粉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苏丹红辣椒粉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孔雀石绿案

有毒有害食品罪(个别案件以行政处罚结案)

通过对比同类型案件可知,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并非必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案,以伪劣产品罪甚至以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的案例也是存在的。

(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可能

通过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号发布的案件信息,其文中是这样表述的“两份留样铅含量分别为1052毫克/千克、1340毫克/千克,均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污染物限量0.5毫克/千克的标准,”如果办案机关是以涉案食品中的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标准为切入点的,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二、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认定

通过发布信息可知,本案暂时的涉案人员有三类:幼儿园园长、幼儿园投资人以及后厨人员。

如果最后认定上述三类涉案人员在本案中属于共同犯罪,那么我们认为个人的案件地位,也就是主从犯的认定将会成为本案一个非常关键的争议焦点。在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区分主从犯地位的,一般有两种常见的认定逻辑,一种是认定在涉案行为中起主导地位的当事人为主犯,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一方为从犯;一种是认定提出要实行涉案行为的当事人为主犯,对提出者进行附和的为从犯。

而在本案中我们认为:

如果是校园领导提出或者主张使用彩绘颜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而后厨人员只是按照校园领导的指令执行的,那么我们认为后厨人员是有机会被认定为从犯的;

如果是后厨人员主动提出使用彩绘颜料,而校园领导只是默许而未作明确表态,则校园领导的默许行为并非必然会被认定为属于主导行为,则校园领导也并非必然会被认定为主犯。

校园投资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我们认为是最具有争议性的,其争议焦点在于,这个投资人在校园内是否具有决策权,是否参与经营,是否有担任职务,如果投资人对校园的经营没有参与,那么其自然不可能对使用彩绘颜料一事具有决定权或者表决权,那么投资对使用彩绘颜料一事就是单纯的知情不报,对于这种知情不报在刑法中应该如何认定呢,哪怕将这种“知情”认定为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那么对于“不报”这种单纯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又可以认定为属于犯罪行为呢。

因此对于校园投资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地位,我们认为是争议比较大的。

三、证据情况

对于本案的证据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校园领导以及投资人对有毒有害事实存在明知的证据,在当今的食品安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案人员一般都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因此涉案人员一般都可以被认定为属于食品经营者,因此不论食品经营者对有毒有害的事实是否存在主观明知,办案机关都可以引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来对当事人进行推定明知,但对于校园领导和投资人我们认为不能将其直接认定为食品经营者,因此对于校园领导和投资人不应直接适用推定明知,在此基础上,应以怎样的证据基础来认定校园领导和投资人的明知,在本案中应予以重视;

第二,是关于彩绘颜料使用时长的证据问题。在食品刑案中,销售金额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标准,在无法直接统计销售金额的情况下,销售金额跟销售时间段是相绑定的,因此确认涉案食品生产销售的起始时间对确认销售金额有着非常重要的证据意义;

第三,在食品刑案中,除了销售金额外,人身健康损害结果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按照如今公布的案件信息,人身健康损害结果是存在,而站在证据层面,我们就要去着重分析涉案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的伤残等级评定,以确定其法定量刑幅度。

结语:

刑事案件审的就是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得不考虑证据以外的因素,例如本案,本案经过广泛报道,掀起了比较大的舆论风波,因此在本案中如何处理社会舆情对案件办理所产生的影响,可能也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的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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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伟成

食药环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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