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03
关键词:#销售、#销售飞单、#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导语:
销售“飞单”,把公司订单给其他公司做,把公司客户介绍给其他公司,或者直接将客户信息交给其他公司,实践中多发的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予以说明,销售的飞单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嫌这几个罪名?
正文: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销售把客户飞单给其他公司,也意味着客户信息的泄露,而这些客户信息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公司也通常会对这些客户信息采取一些保密措施,当然,这也为销售的飞单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创造了条件”。
案例1:徐某作为公司的销售部经理,违反公司关于保密的要求,将客户信息或者直接将公司订单转给自己开设的同类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从中获利300多万。
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判6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万元,追缴300多万还给公司。【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案例八】
案例2:李某负责公司的鞋类商品进出口业务,她丈夫开设同类型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李某将公司的7家客户介绍给她丈夫的公司,导致原公司的贸易订单流失。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公司损失80多万,判6个月,缓刑1年,罚金50万元。但是,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无罪。【案号:(2015)厦刑终字第590号】
在上面两个案例中,法院在认定公司的销售是否构成本罪时,重点考察的是客户信息、订单信息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价值性”自然不用多说,客户信息通常都可以为公司成单创造条件,具有商业价值。
“秘密性”主要是看客户的信息是否属于大众无法直接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公司通过收集整理,甚至是谈判、签约等努力才能获取的信息。
例如,在案例1中,法院认为订单信息属于公司和客户谈判取得,而客户名单信息属于特定客户的名册集合,是无法直接公开获取的信息;在案例2中,法院认为公司是通过参加国内及国外展会,并且整理筛选后才得到这些客户信息,耗费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因此具有“秘密性”。
“保密性”主要是看公司是否有内部规范来禁止员工泄露客户信息。例如,在案例2中,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得泄露、盗用公司商业机密”,订单合同中也约定,“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各执行部门责任人不得卖单”,因此具有“保密性”。
还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入罪标准是给公司造成损失30万或者违法所得30万,在计算公司的损失时,通常需要用营业额来乘以平均利润率。
在案例1中,法院调取了当地同行业上了规模的企业向国税机关上报的财务资料,来计算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再结合公司因飞单行为流失的营业额,计算出山河公司的损失数额超过250万元。
在案例2中,鉴定机构犯了一个错误,以2009-2010年公司的平均利润率作为基础,来推算李某在2010-2011年之间飞单造成的损失,但很明显,平均利润率每年都在变,不能以之前的利润率来推算,更何况,外贸行业还要考虑到汇率变化对利润率的影响。
二审法院也是支持了相关辩护意见,认为鉴定机构计算的损失与实际不符,少了鉴定意见,案件中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的飞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达到了立案标准,因此二审改判无罪。
在类案的辩护中,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人也需要重点关注,发现其计算的不合理之处,打掉鉴定意见则有可能完全扭转案件的走向。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客户信息在本质上属于个人信息,销售将客户的相关信息提供、出售给其他公司,或者违规获取超越自己权限的客户信息,达到一定条数或者情节,可以构成本罪。客户的姓名、住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财产情况等信息都属于这里的“个人信息”。
案例1:王某和妻子都是财富管理公司的销售,用手机拍摄公司系统内储存的其他营业部门的客户信息,整理成EXCEL表格存储在U盘内,跳槽后王某把这些将客户信息交给妻子,妻子又让下属根据信息上的电话推销基金产品。
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2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号:(2020)浙0104刑初35号】
案例2:何某作为网店销售,把网店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10万多条通过QQ传送给黄某用于推广其他商品,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3年,缓刑3年,罚金3万元。【案号:(2018)皖11刑终272号】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其中案例1中的王某用手机拍摄自己权限以外的其他营业部门的客户信息,属于非法获取;案例2中的何某把自己管理的客户信息发给他人,但没获利,属于提供。
在销售飞单的情形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客户信息类型有不同的立案标准: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要求是50条以上,案例1中王某获取的信息就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时间、银行卡号等财产信息455条,达到立案标准;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要求500条以上,案例2中的何某向他人提供的信息就包括收件地址、物流记录、淘宝订单号、付款时间等交易住宿信息10万多条,达到立案标准。在计算条数时,还需要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核实,排除重复或者失效的信息。
三、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员工通过侵吞、窃取和骗取的方式侵害“公司财物”,但销售的“飞单”行为,侵害的是公司和客户签单的“商业机会”,这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只有客户和公司已经签单,或者正在签单的情况下,这种商业机会才“变成”公司财产——“应收款项”。
典型案例指出:单位的“应收款项”、“可得利益”等,虽然尚未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仍属于单位的财物。【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川19刑终194号】
可以说,签单前,销售飞单,侵害公司的商业机会而非公司财产,不构成本罪,但如果销售在签单中或签单后虚构事实,欺骗客户,将客户转移到其他公司,此时侵害的就是公司确定的、应得的财产(应收账款),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立案要求是3万元。
案例:杨某作为公司销售,在谈合同过程中,隐瞒项目真实进展,修改合同中的公司名称和银行账户,将客户和订单转移至自己名下的公司的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然后抄袭公司的软件提供给客户。
法院认为,杨某侵犯了公司确定的财产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判2年3个月,罚金3万。【上海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第六批)之二】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销售“飞单”的背后通常都是利益的驱使,部分情况下,正是因为其他公司给了销售“好处费”或者“回扣”,销售也才愿意将客户转移给其他公司,而这种行为则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郑某在某知名芯片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将客户A“飞单”给其他公司的张某,期间共计收受张某给的“好处费”300多万。
法院认定郑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3年,罚金10万;张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1年6个月,罚金10万。【案号:(2021)粤0307刑初2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