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6-21
要正确区分经营获利利和非法占有的界限
非法占有是盗窃,诈骗,抢劫,贪污,侵占等侵财类犯罪案件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偿或者以极低的,几乎可以忽略的代价占有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非法占有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侵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客观上必须以非法手段(比如盗窃、诈骗、抢劫、侵占等)占有了他人的财产,即将他人的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所有权据为己有,拒绝,逃避返还。无法律依据和无偿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盗窃,抢劫等侵财类案件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目的,不可能支付对价给被害人,否则就不是占有,而是交易获利了。
经营获利是指行为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以经营获利为目的,在为被害人提供了产品或者服务,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和成本,支付对价给被害人的基础上获取了当事人财产的。其获取被害人的财产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正当性。即使行为人所支付的对价偏离了财物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实际价值,也只是一种营利行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或者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手段加以解决,因为其支付了对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不属于非法占有,即使其通过欺骗,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财产,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评价为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一些诈骗类案件中,很多行为人都在获取当事人财产的同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非无偿获取被害人的财产,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仅因获取过程中实施了欺骗行为便被评价为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混淆了经营获利和非法占有的界限,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违背了刑法谦拟性的原则,是极其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