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识别启动保护,是水果味电子烟具、一次性电子烟判定伪劣产品的前提!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6-20


司法实务中,判断水果味电子烟产品中的电子烟具、一次性电子烟是否属于伪劣产品的一个关键点,就是鉴别检测是否具有启动保护功能,即是否设置有启动保护装置。如果没有相应的启动保护装置,就会被判定是伪劣电子烟,进而被认定是不符合国标的伪劣产品。


尽管对于仅凭有无启动保护功能能否认定是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存在争议,但由于电子烟国家标准,明确要求电子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因此,司法实务中仍倾向于将不具有启动保护功能的电子烟具、一次性电子烟认定是不具有相应使用性能的伪劣产品。 

但笔者在办理水果味电子烟产品是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中,发现如何去判断水果味电子烟具、一次性电子烟是否具有启动保护功能会成为一个问题。


在很多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电子烟产品的鉴别检测报告中,判断有无启动保护功能,是以有无防儿童启动保护功能,即是否设置童锁装置来认定,没有童锁装置的就是伪劣电子烟,并且将这种童锁装置默认是常见的“连续拔插”方式。


而笔者认为上述认定方式过于形式,僵化,没有实质的理解启动保护功能的作用,导致很多形式上不是采用“连续拔插”方式,但也有启动保护功能的电子烟具、一次性电子烟被扩大认定是伪劣电子烟。

电子烟国家标准中,电子烟具的有启动保护功能,是既包括了防儿童启动功能,也包括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两种。从技术和原理角度来说,防儿童保护功能即童锁装置,是通过设置外部装置,防止儿童意外触碰启动接触到电子烟中的有害物质;防意外启动保护功能,是通过电子烟的内部装置保障电子烟本身的安全使用,通常有过吸保护、短路保护、开路保护、低电低油保护等功能,防止电子烟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被意外启动带来短路、过热、电池爆炸等人身安全事故。


因此,如果从刑法“伪劣产品”的判断标准来说,电子烟产品的启动保护功能,更应当是侧重有无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而不是防儿童启动功能。

但无论是防儿童启动功能,还是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均是为了达到保护安全使用的目的,因此,电子烟的启动保护功能的实质就是只要有设置能够保护安全使用的装置,使得电子烟产品不能被意外启动,那就已经是具备了启动保护功能。据此,在识别是否具有启动保护功能时,就应避免:

第一,僵化的将无童锁装置理解为无启动保护功能。前面已经提到,无论是防儿童启动功能,还是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都是通过设置启动保护的装置,保障电子烟产品的安全使用,防止出现可能的安全事故。那么,只要是有相应的启动保护的装置,能够达到被意外启动的作用,就已经具备了启动保护功能,有无童锁装置就只是一个形式而已,更何况市场上的电子烟产品的启动保护装置,同时就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因此,就无须僵化的理解为一定得设置有童锁装置才是具有启动保护功能。

第二,更不能将童锁装置僵化的限制是“连续拔插”的方式。在办理的水果味电子烟案件中,我发现烟草质量检测站的相关人员在鉴别检测有无启动保护装置时,会默认为是“连续拔插”的方式。但是,“连续拔插”的方式仅能适用换弹式电子烟产品之上(烟具与烟弹分离的电子烟产品),无法适用于一次性电子烟,一次性电子烟是不可能通过“连续拔插”的方式设置童锁。

比如,我曾办理的一起一次性水果味电子烟中,该一次性电子烟在底部的进气孔设置了开关,并用封条固定了进气孔,同时在吸嘴部位安装了嘴塞用于堵住吸嘴,相关烟草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报告仍然认为涉案产品没有启动保护功能。


而笔者在辩护过程中就明确说明,一次性电子烟的工作原理是在抽吸过程中,空气通过底部的进气孔进入电子烟内部,与雾化器产生的烟雾混合,再形成气流进行抽吸,如果没有进气孔,或者将进气孔堵塞,那么空气就无法进入与雾化器产生的烟雾混合,电子烟产品就无法正常启动工作,涉案的一次性电子烟产品,通过设置堵塞进气孔以及吸嘴的装置,不仅能够实现防儿童启动的功能,也能实现被意外启动的功能,如果不调节相应的堵塞装置,该一次性电子烟根本无法启动,已经完全具备了启动保护功能。

因此,判断有无童锁装置,应当区分不同产品的类型,不能人为限制于是“连续拔插”的方式,同时,“连续拔插”也不是电子烟产品童锁装置的唯一方式,市场上不少电子烟品牌商会把童锁装置作为自己的亮点,申请专利,产生了“连续按键”、“快速抽吸”、“自动落锁”、“蓝牙+app”等多种方式。

综上所述,在将启动保护作为判断水果味电子烟具、一次性电子烟是否是伪劣产品的依据时,应当从实质的角度去识别是否具有保护功能,只要设置有能够保护安全使用的装置,使得电子烟产品不能被意外启动,那就已经是具备了启动保护功能,而不能人为的、形式的、僵化的认为无“连续拔插”的方式就是无童锁装置,无童锁装置就是无启动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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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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