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6-16
关键词:LABUBU、拉布布、复刻、注册商标、著作权
近几个月来,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泡泡玛特公司”)旗下IP形象LABUBU玩偶爆火,成为风靡全球的潮流产品,市场上供不应求。由于抢购人数太多,官方正品难以满足需求,一些消费者便转而购买所谓“复刻版”LABUBU玩偶。
什么是“复刻版”?
这一说法,最初源自奢侈品行业,指官方或授权第三方采用与正版产品相同或高度接近的原料、样式、设计和工艺批量制作的产品。因此,这类“复刻版”产品具备完整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系合法商品。
听起来,“复刻版”这种说法给人一种正式、合法、高大上的感觉,于是在很多时尚潮流行业被广泛运用。
实际上,为了保护某些热门产品的稀缺性价值,官方很少会出复刻版,即便出也是限量生产,普通消费者很难第一时间买到首发版。所以,市面上见到的绝大多数所谓“复刻版”,就是“仿冒品”的代名词,几乎都是未经官方授权的山寨产品,只不过在原料和做工上有高有低。
据了解,“复刻版”LABUBU目前主要有两种:
一是“高仿款”,即1:1原版仿制品,单价在30~60元不等;
二是“某乌仿制款”,外观和做工明显与正品有差距,但也便宜一些,单价在20~30元。
要知道,当下一款LABUBU三代系列正品盲盒的市场价约500~700元,是“复刻版”产品的十倍之多。
正因为差价空间巨大,市面上涌现出大量“复刻版”LABUBU玩偶,但这些玩偶背后的生产者们可能不知道其中的刑事风险有多大。
LABUBU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LABUBU作为泡泡玛特公司的核心IP之一,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路径如下:
(1)注册商标保护:
泡泡玛特公司已就“LABUBU”的名称、图案等申请了注册商标,覆盖类别从服装鞋帽、布料床单、到健身器材、家具、广告销售等50多项,受《商标法》所保护。
(2)著作权保护:
近期大热的几款是“LABUBU x PRONOUNCE”搪胶毛绒公仔,除此以外,还有大量LABUBU系列手办、吊卡、素体等设计也被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其整体形象、造型、绘画元素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一些LABUBU玩偶所采用的“玩具娃娃(asami)”、“玩具娃娃(noripon)”等外观设计专利及“BJD娃娃公仔”、“用于玩具娃娃的眼部组件以及玩具娃娃”等实用新型专利,系《专利法》的保护依据。
这意味着,一旦未经授权仿制LABUBU玩偶,无论是整体1:1复刻,还是局部还原,只要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利或著作权的实质性侵犯,就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复刻”LABUBU玩偶的刑事风险分析
目前,所谓“复刻版”LABUBU玩偶,一般是通过手工或3D建模的方式得到仿制形象,再采用相近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批量生产。
这里的“复刻”,指未经授权将已登记保护的LABUBU美术作品形象用于自制玩偶,或在相似形象的玩偶上使用LABUBU注册商标。对应到实务中,这种“复刻”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因此可能涉及以下两个罪名:
一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授权许可,在同类或相似的玩偶上使用与“LABUBU”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至十年,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涉案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即可立案追诉。
什么是“情节严重”?
根据两高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知产解释”)第三条,因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获利达3万元或生产货值达5万元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基本刑是三年以下。
相应地,因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获利达30万元或生产货值达50万元的,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幅度为三至十年。
二侵犯著作权罪
LABUBU系列玩偶和手办,尤其是当前大火的搪胶毛绒公仔,均为高度艺术化的IP形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美术作品。以牟利为目的,用其形象作1:1还原或复刻出来的就是仿冒品,系典型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复刻”LABUBU玩偶的行为,对应的是本罪的第(一)类情形,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美术作品”。
根据《知产解释》第十三条,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非法获利达3万元,或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达500份的,即可立案追诉,基本刑是三年以下。
相应地,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非法获利达30万元,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达5000份的,则法定刑幅度升格为三至十年。
有没有可能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完全有可能。
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就以LABUBU的形象制作出外观近似或高度相似的玩偶,并在玩偶的娃衣、吊牌、挂绳等地方使用与“LABUBU”、“labubu”文字标识相同的商标,则前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后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同行为触犯不同的法益,依法应数罪并罚。
实务中,也有类似案例:
义乌市法院发布的“Z某、C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被告单位C公司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Z某决定,伙同他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第990446号“Vaseline”、第212780号“MAYBELLINE”、第834258号“M.A.C”等商标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后被查获。
经鉴定,C公司生产的标有“Vaseline”“MAYBELLINE”“M.A.C”商标字样的化妆品均属假冒,被查扣的标有上述商标字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40万余元。
同期,被告人Z某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C公司内生产出售带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谋取非法利益。经认定,被查扣的标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39万余元,被查扣的化妆品数量为18万余个。
经审查,法院认定被告单位C公司同时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41万元;被告人Z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1万元。
本案中,被查扣的部分假冒化妆品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另有部分假冒化妆品上使用的标识,未进行商标注册,该部分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该图形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且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故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