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只提供“打飞机”服务,嫖客要求性交构成强奸罪案例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16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小帅通过大众点评网联系到一家“本一日式SPA”店,后该店安排被害人小美上门提供按摩服务。在按摩服务期间,双方约定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由被害人小美另外提供“打飞机”的手淫服务,当晚被告人小帅共支付了2680元的服务费。事后双方互加了微信好友。2020年10月,被害人小美因个人原因离开SPA店。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小帅通过微信再次联系被害人小美要求其提供上门按摩服务,当晚10时许,被害人小美第二次为被告人小帅提供按摩服务。在按摩过程中,被告人小帅为发泄性欲,强行与被害人小美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小美反抗被迫停止。经鉴定被害人小美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02

定罪问题

关于被告人小帅是否违背被害人小美意志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首先,从被告人小帅的供述、检讨书来看,被告人小帅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以及检讨书中均对于强行与被害人小美发生性关系即强奸的事实予以认可、不持异议,虽然相较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录像整理资料,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中有部分没有记载或者并未按照原话记载,但结合问答语气、语境,综合整体讯问内容的意思表示,可以确认被告人小帅在第一次讯问中对强奸的事实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小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检查书中亦承认“强行性接触行为”。

第二,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案发前被告人小帅与被害人小美就案发当日的服务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即与第一次一样的项目,案发后被告人小帅向被害人小美道歉、安某等,均证实了被害人小美当晚为被告人小帅提供的卖淫服务不包含性交、被告人小帅违背了被害人小美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未达到所谓被告人小帅及其辩护人“性暗示”的证明目的。

第三,从常理分析,被告人小帅与被害人小美之间并非正常男女朋友关系,而系卖淫嫖娼关系,第一次上门按摩时被告人小帅明确询问过被害人小美是否愿意提供性交服务但被拒绝,第二次上门按摩时被告人小帅却不再询问被害人小美是否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与常理不符;另外,在双方先前约定了服务项目、未对价格进行协商的情形下进行约定以外的性交服务,事后被告人小帅所付服务费也低于第一次服务价格,显然均有违常理。

第四,从被害人小美案发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看,符合强奸案受案人的正常表现,被害人小美事后哭了、与证人联系、去医院检查取证至最终报警,虽然被告人小帅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小美笔录前后反复、有不一致之处,但纵观辩护人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其前后供述基本还是一致的,作为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卖淫女,因担心自己卖淫被抓、报警后紧张的状态,笔录有反复也符合常情常理,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小美陈述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3

判决结果

被告人小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分析

案例中,很多人疑惑既然小美都已经同意提供性服务了,为何小帅还会被认定强奸?卖淫女小美同意提供的性服务内容是“打飞机”而非“性交”,因此,小帅超出小美“同意”的范围,也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嫖娼变强奸,除了上述这类案子之外,有一大部分属于“仙人跳”案件,有一定“冤屈”。这类案件的辩护时机非常关键,强奸罪是发生在密闭空间内的行为,非常依赖于主观证据,行为人的供述可能决定罪与非罪,对于一些有一定“冤屈”的强奸案,辩护律师介入之后应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对事前事中事后的细节了解清楚,尽可能还原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在之后的供述中能够将事实还原呈现,避免“没看笔录就签了”“笔录上写的跟我表达的意思不一致”之类的情形发生,在这类案件中,细节上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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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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