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销售的涉案仿冒产品,应如何计算其价格?

办案律师/作者: 毕伟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08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罪辩护、广强刑辩 

前言: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刑案中,对于已经销售的涉案产品,其销售金额是可以通过销售记录直接体现的,但尚未销售的库存商品呢,其货值又该如何计算呢?是按市场均价计算,还是按被仿冒的正品价格计算呢?

一、对库存商品的货值认定为何如此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才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可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刑金额标准有三:

(一)对于已销售的商品,其销售金额≥五万元;

(二)对于库存的涉案商品,其商品货值≥十五万元;

(三)已销售的销售金额+库存商品的货值≥十五万

因此,从本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可知,库存商品的货值认定往往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无罪情节,在我们的办案过程我们经常可以碰到这样的情形,由于证据缺失,当事人销售了多少涉案产品已经无法查清,办案机关手上掌握的主要证据只有当事人被查扣的库存商品,那么这时候当事人是否免于被起诉,能否免于刑责,关键就在于我们能否将库存产品的货值认定控制在十五万以下。

二、库存商品的货值应如何计算?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中,对库存商品货值的计算一直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被仿冒商标的正品商品价格计算,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同类型的或者之前销售的仿冒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标准进行计算。

我们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除非是门店式的零售性业务,门店才可能将仿冒商品以正品价格向一般的零售消费者进行销售,如果是在供货端的批发业务中,采购商对于仿冒商标的商品往往都是“知假买假”的,采购商一般都是明知这是仿冒商标的商品,所以才会以低于正品的价格向当事人进行采购。所以对于尚未销售的库存商品,当事人是不可能以正品的价格进行销售的,因此如果是以正品价格对库存商品进行价格认定,这明显不符合客观现实;

第二,如果可以查证到当事人之前对这些仿冒商品的销售记录和销售价格,我们当然应当以过往的销售价格对库存商品进行定价,理由很简单,如果已经销售的商品是以低于正品价格的“仿冒商品价格”进行销售的,那这时候如果我们再以正品价格对库存商品进行认定,那就会出现一种“尚未销售产品高价于已经销售的产品,未遂的罪责高于既遂的罪责”这样的畸形现象,这样既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司法公平建设。

三、关于尚未贴上假冒商标的中性产品?

如果该产品是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存在使用功能上的缺失,则不应认定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理由如下:

第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所保护的法益是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以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既然该产品尚未贴上商标,则尚未侵犯上述两个法益,则依法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客体;

第二,既然该产品尚未贴上商标,则尚未发生侵权事实,也就是在该产品上尚不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法律不能惩罚尚未发生之事。

因此,尚未贴上商标的中性产品库存,并不在本罪所追究的客体之列。 

结语:

关于库存产品的价格认定问题,我们认为不以正品价格进行认定,应该是更符合司法现实的,但能否让办案机关接受我们的辩护意见,能否顺利纠正办案机关错误的价格认定逻辑,这就是我们刑辩律师的价值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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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伟成

食药环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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