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中“介绍人数”指的是卖淫女还是嫖客人数?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30


马律师在处理介绍卖淫罪相关案件时,常遇到有人咨询“介绍人数”指的是卖淫女人数还是嫖客人数。这一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以下马律师将依据相关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刑法》第359条规定了介绍卖淫罪,即“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8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上述法条已经明确介绍他人目的是去“卖淫”而非去“嫖娼”,根据文义解释,这里“介绍人数”自然是指卖淫女人数。接下来我们看两个案例:

案例1:范某某介绍卖淫案

「渝中检刑不诉〔2017〕45号」

2017年3月,范某某与上家共谋介绍卖淫,由上家提供嫖客信息,范某某负责带失足妇女吴某某至嫖客处交易并收取费用。3月15日至16日,范某某先后两次介绍吴某某与嫖客肖某某、张某发生性关系,分别收取1050元、600元。

后检察院对范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是:范某某系介绍一名失足妇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故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案例2:周某介绍卖淫案

「〔2016〕鄂09刑终45号」

2015年10月28日,周某在其经营的“阿咪果KTV”内,先介绍易某乙与易某甲卖淫嫖娼,后又先后介绍谢某、吴某、易某乙到“宜佳宾馆”与徐某卖淫嫖娼,被民警查获。

两审法院均认为周某介绍二人次以上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两个案例的裁判逻辑再次表明,司法机关将“人数”界定为被介绍的卖淫人员数量,而非交易次数或嫖客数量。

从立法目的和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介绍卖淫罪旨在打击那些促使卖淫嫖娼活动泛滥,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介绍多个卖淫女,相较于仅为同一卖淫女介绍多个嫖客,往往更容易导致卖淫嫖娼活动的规模化,对社会风气的破坏更为严重。此外,若将“人数”解释为嫖客数量,也会导致入罪门槛过低,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围产生混淆。因此,将介绍卖淫女的人数作为关键认定因素,更符合立法本意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


阅读量:10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马泽恩

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107983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