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需要预约才能解锁“服务”,非法获利应当如何计算?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30


近年来,广佛地区许多会所,虽然都是开着门做生意,但是,只对提前预约的客户才提供“特殊服务”,而对于没有预约直接上门消费的新客,只提供正规的按摩服务,或者仅提供打飞机、波推服务。

这类案件,一旦会所老板被指控组织卖淫,办案机关一般依据用于会所收钱的银行卡流水来认定非法获利。

然而,以上类型的会所,其经营所得并非都属于组织卖淫罪的非法获利,故不能直接依据会所收钱的银行卡流水来认定,而是应当视情况加以区分。

会所如果对提前预约订房客人提供的“特殊服务”为口爆。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以口爆属于“进入式”的性服务为由,认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此外,部分地区的法院也支持,组织卖淫罪案件,认定非法获利,可以扣除技师分成!

在(2019)川1621刑初409号案例中,法院现有证据能证明营业额在1,000,000元以上,但营业额不等同于非法获利,组织卖淫罪追究的是组织者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营业额里面包含的卖淫技师费用等,不应一并认定为组织者的非法获利,故不认定非法获利1,000,000元以上。

因此,陈律师认为,对于提前预约的消费金额,如果提供了“口爆以上服务”,可以在扣除既技师分成之后,计入非法获利。

而对于没有预约的消费金额,对应的服务仅为正规按摩服务或者打飞机、波推服务。在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打飞机、波推仅属于“接触式”性服务,仅构成行政意义上的“卖淫”,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在(2019)粤0607刑初39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提供手淫、胸推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不宜将为获取报酬而提供手淫、胸推等接触式而非进入式的色情服务的行为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因此,会所即使提供打飞机、波推服务,也依法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既然不构成犯罪,对应的消费金额就不应当计入非法获利。所以,对于没有预约的消费金额,都不应当计入非法获利。如果没有预约的消费金额与有预约的消费价格不一样,此时仅需对收取会所营业收入的银行卡流水整理区分扣除。

但是,要是预约和没预约的消费金额一致,此时则无法通过银行卡流水来区分,此时存在会所营业所得都被计入非法获利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局面,陈律师认为,一旦被抓,在讯问时,会所涉案人员一定得主动将会所经营模式告知办案机关,在无法区分以上金额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由律师向办案机关争取以已被查获的预约记录来认定非获利,尽力避免被办案机关直接依据会所收取经营收入的银行账号流水来认定非法获利,从而争取获得较轻的量刑。

综上,实行以上预约模式的会所,认定非法获利,只能依据提供“口爆以上服务”的消费金额。至于如何认定以上消费金额,并不能一概而论,仍需要视具体案件而定,可以咨询该领域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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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潮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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