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被害女孩处女,能够排除强奸吗?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17


大同订婚强奸案,被害女孩处女,能够排除强奸吗?

日前,轰动全国的太原订婚强奸案二审在大同中院开庭,再次引起了大众的关注。

在该案件中,被告人坚决否定强奸,其辩护律师也做了无罪辩护。其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是被害女孩的身体检验报告证实:女方是处女,阴道内没有检验出精子成分,认为足以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这也是男方最为有力的辩护观点。

但是,本律师认为,仅此做无罪辩护还远远不够。即使男女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也不能排除男方构成强奸。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的,属于未遂;行为人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属于犯罪中止。未遂或者中止的,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结合本案,如果男子确实采用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的方式,欲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而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说女孩强烈反抗导致未能成功,则构成强奸未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女方苦苦哀求,或者女方强烈拒绝,男方感觉强迫没有意思,而停止了侵害行为,属于强奸中止,也一样承担法律责任。男方以女方是处女,阴道没有检测出精液成分就断言男方不构成强奸的说法是错误的,起码来说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而从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被害人一直坚称男子要和其发生关系,女方予以拒绝,称到结婚以后再说。然后男方就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女方情绪激动,点燃了窗帘并大喊救命,还逃出房门由步梯下楼,被男子强行拖回。男子还拿走了女方的手机,直到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才将手机归还女孩。

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有多项物证证实了女孩的说法:被害女孩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虽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女孩发生了关系,但是足以证明了被告人侵害了女孩,即使没有成功发生关系,属于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种没有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强奸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能作为脱罪的理由。

至于网上流传的双方已经订婚,女方收授了男方彩礼等情况,只能说明双方按照民间习俗建立了恋爱关系,得到双方家人的认可,但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双方已经结婚,男子违背女孩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也同样构成强奸,双方已经订婚断言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不能成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

综上,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强奸未遂,完全脱罪是不现实的。鉴于双方系恋人,已经订婚,且双方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关系,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男方已经被关押近两年,本律师建议法院判处男子年两年有期徒刑,实报实销最为妥当。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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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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