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被判无罪案:学校经营权争议为何涉刑?

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7


职务侵占被判无罪案:学校经营权争议为何涉刑?

周峰剑律师 谢伟豪

赵某,曾是一位在学校教育领域备受瞩目的校长,然而,他却意外陷入了一场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风波之中,一审判决罪名成立,却又为何在二审被判无罪?这场风波不仅牵扯出复杂的法律问题,还引发了公安机关不当介入经济纠纷的深刻思考。

一、案情回溯:一场关于学校经营权的争夺

2010年5月,赵某将某学校转让给钱某并签订协议,钱某如约履行。同年7月,双方签订《学校承包合同》,约定赵某承包经营至2013年7月,自负盈亏。承包期结束后,赵某拒绝移交学校,声称未转让学校并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2018年11月二审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有效,非合作办学。2020年4月,四川省高院驳回赵某再审申请。

然而,赵某仍拒不交付校舍及土地,并于 2020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以校长名义收取 235 名学生学费共计 1148200 元。钱某以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控告,检察机关随后提起公诉。2022 年,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 10 万元,并责令退赔 1148200 元。赵某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公安机关非法介入经济纠纷” 等理由提起上诉。

二、二审辩护焦点:程序合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双重抗辩

赵某委托的刑事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五大核心辩护意见,直指案件本质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1、公安机关非法介入经济纠纷:本案是中央明令禁止的公安机关非法介入经济纠纷的典型性错案。本案本质上是钱某与赵某之间针对某学校的经营权争议,同时还涉及双方对某学校投资结算的一系列纠纷。2020 年 7 月,一审法院曾受理了钱某诉赵某关于某学校经营管理权纠纷案,但钱某后来又申请撤诉,转而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其向赵某争夺学校经营权。

2、侦查主体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本案是一起由“非法的主体”立案、非法侦查、非法介入经济纠纷导致的错案。“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自身不具备合法的刑事办案主体资格,原判认定该分局有依法批准设立的政府批文,缺乏依据。

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赵某已丧失对某学校的经营权是没有依据的错误判断,没有任何裁判文书明确剥夺赵某对某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原判对赵某收取学杂费的金额认定不实,仅凭赵某签字的 37 份学杂费收据,认定赵某收取了 235 名学生学杂费 1148200 元是错误的推测。原判认定赵某收取学杂费为非法收费据为己有,定性错误。赵某在 2020 年 7 月至 9 月收取学杂费、边收边支是合法行为。

4、程序违法:本案是以刑事诉讼代替民事诉讼,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5、证据证明力:赵某一审提交的六组证据,充分证明指控赵某所谓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请求改判赵某无罪。

三、二审法院判决

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重大插曲出现了:被告人赵某于2023年4月26日因病死亡。法院结合辩护律师意见、且因赵某已死亡,现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宣告赵某无罪。判决:撤销判决、上诉人赵某无罪。    

四、实务分析: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何在?

赵某被判无罪,该案折射出的是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复杂关系。该案二审法院为何改判赵某无罪,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原因:

(1)赵某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职务侵占罪要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虽然赵某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收取学费,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赵某作为学校的实际经营者,其收取学费的行为可能更多是基于学校运营的需要,而非个人非法占有。此外,赵某收取学费后部分用于补发教师工资等开支,也进一步削弱了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2)行为手段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通常要求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然而,在本案中,赵某收取学费的行为是公开的,并未采取秘密或欺骗手段。因此,其行为手段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本案中,赵某与钱某之间存在长达数年的民事纠纷,包括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学费的收取和支配等。这些纠纷本质上属于经济纠纷范畴,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公安机关在介入时应当审慎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避免将经济纠纷错误地认定为经济犯罪。本案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赵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4)证据不足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关于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以及其实施了窃取或骗取手段占有学校学费的证据均不充分。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宣告赵某无罪。

(5)被告人死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赵某在二审期间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除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在本案中,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赵某有罪,因此依法应宣告其无罪。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得出结论:赵某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手段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被告人死亡等原因,被判无罪。

五、结语

赵某案的启示在于,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个案公正,更要为市场主体划定清晰的行为边界,让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这既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在民事权利义务未明确前,避免通过刑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防止“以刑压民”“越界执法”。同时,它也提醒我们,面对法律的指控,每个人都有权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正如赵某案二审律师通过程序合法性抗辩、证据链薄弱点分析,最终成功翻案,这充分展示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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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剑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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