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3-07
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血液酒精含量、无罪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0日23时,被告人L某在饮酒后驾车,在回家途中与对向行驶的小车相撞。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进行拍照,将被告人L某带至县医院,于当日23时49分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查,检测结果为213mg/100ml,后医务人员抽取了血样,公安机关案规定对抽取的两份血样放入专门的低温、密封物证袋内,由两名执法民警于2017年1月24日送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其中一份用于进行鉴定,另一份用于低温保存备份。
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对密封真空管包装的L某血样(5ml,L××)进行理化鉴定,并于2017年2月6日出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在送检的血液(5ml,L××)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8.8mg/100ml。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L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L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决L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L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关于其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存疑,不应据此认定其驾车时系醉酒状态。
那么,问题来了:
在醉驾案件中,如何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驾状态?
什么是“酒驾”和“醉驾”?
2024年8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24)》(下称“酒精检验标准(2024版)”)正式实施.
相比2010年版,《酒精检验标准(2024版)》增加了“血液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的定义,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及“酒驾”“醉驾”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对驾车人员的酒精含量检测,可采用两种方法:
(1)血液酒精含量(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BAC),指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单位为mg/100ml;
(2)呼气酒精含量(breath alcohol concentration),指每升呼出气体中的乙醇含量,单位为mg/L。
其中,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虽然有两种检测方法,但通常是以驾车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BAC)作为判断标准。根据《2024酒精检验标准》,酒后驾车有两种状态,即酒驾(饮酒后驾车)和醉驾(醉酒驾车):
2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BAC)<80mg/100ml,属于酒驾;
血液酒精含量(BAC)≥80mg/100ml,属于醉驾。
从上述检测标准来看,日常生活中有关“酒驾不入刑,醉驾入刑”的说法并不准确,存在一定的误导。因为“醉驾”本身也属于“酒驾”,而所谓“酒驾不入刑”的前提是,血液酒精含量(BAC)不超过80mg/100ml 且酒驾行为本身未造成刑法上的实际危害后果。
那么,“醉驾案件”如何适用酒精检验标准?
2023年12月28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醉驾意见”)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
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决定是否立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也就是说,《醉驾意见》在驾车人员醉酒状态的判断上沿用了《酒精检验标准》的数值标准,且明确以“血液酒精含量(BAC)达到80mg/100ml”作为刑事立案的主要考量依据。
“醉驾”指涉嫌醉酒驾车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故“醉驾案件”一般仅涉及危险驾驶罪。从刑法规定来看,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罪,不以该行为是否有现实危险性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驾车人员处于醉酒状态即可成立本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醉驾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认定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BAC)。
血液酒精含量如何取样、送检?
实务中,交警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主要采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这两种方法。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交警发现当事人存在酒驾嫌疑的,首先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若换算达到80mg/100ml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则认定涉嫌醉驾,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当事人提取血样以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
同时,交警对当事人的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确保对提取的血样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至符合资质的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低温保存,并经上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在3日内送检。
可见,既然《醉驾意见》明确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当事人是否醉酒的主要依据,至少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一是在通常情形下,仅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未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的,不能定罪;或者当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冲突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对此,最高法在《刑事审判参考》第956号案例中也给出说明,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的程序要求更高,具有可复查性,证据效力更高,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仅仅是一种侦查手段,其测定结果是参考和辅助作用,通常无法仅凭其认定当事人构罪。
二是醉驾当事人涉嫌刑事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关键定案依据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证据的取证规范和证明标准。因此,若案件存在鉴定人资质缺失、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方法错误、送检血样来源不明或可能受到污染等违法情形时,则相关鉴定意见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
回到文首案例(2018晋05刑终208号),
当事人L某就一审关于其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存疑,提出两点理由:
一是交警没有依法将其血液装入密封袋并及时低温保存;
二是血样送检时限超过法律规定3天,且并没有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人员不是法律规定的2人而是1人。
经审理,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23时54分抽血,当月24日送检,当月25日检验,2月6日作出检验报告。
从送检时间来看,本案超过三天送检,明显违反了《醉驾意见》及当地办理醉驾刑事案件规定。
从办案程序来看,本案迟延送检的特殊原因不明,迟延送检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违反程序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检验鉴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意见不予采信,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L某无罪。
结语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认定当事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其关键依据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因此,如果能针对鉴定意见提出有力的质证和异议,就很可能争取否定醉酒状态而出罪。
实务中,当事人及辩护人应当重点围绕血液酒精含量,从其检测方法、取证程序和鉴定程序入手,寻找有利的事实和证据,进而争取理想的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