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2-18
区域经理向经销商“伸黑手”,是职务侵占还是诈骗?
周峰剑 谢伟豪
在商业合作的世界里,信任往往是合作的基石,尤其是经销商与区域经理之间的信任,更是支撑起业务往来的关键桥梁。如果区域经理利用其“区域管理权”虚构各种理由向经销商索取钱款,其行为究竟应该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面对经销商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企业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事件回溯
赵某,曾是 A 公司一位备受瞩目的区域经理,自 2018 年 1 月起,便肩负着开拓区域市场、维护经销商关系的重任。在同事和经销商们眼中,他起初表现得中规中矩,工作也算勤勉尽责。然而,2019 年的夏天,赵某因迷上网络赌博,被金钱欲望蒙蔽了双眼,彻底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他先以组织线下培训为由,诱使蒋某某、胡某某等11人缴纳了共计11000元的培训费。紧接着,赵某又把 “黑手” 伸向了订单业务。他联系上黄某、刘某林等 6 位经销商,又以订单打折为幌子,收取了黄某、刘某林等6人的订单款59088元;之后,又以购买展示物料费为由,从杨某宁、付某某等11人手中骗取了5492元;此外,他还以出售“加密狗”为名骗取被害人何某强、何某丽、常某共8000元人民币,以帮卖“加密狗”为名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加密狗”三个。短短数月,赵某便从多名经销商手中骗取了高达83660元的财物。
然而,当经销商们满心期待着赵某兑现承诺时,却发现他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这些被骗的经销商们心急如焚,他们觉得自己是因为信任 A 公司,信任赵某这个区域经理,才会遭受如此损失,于是纷纷将希望寄托于 A 公司,要求 A 公司承担起责任,交付那本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货物或退还相应款项。A 公司在接到经销商的投诉后,顿时陷入了两难的困境。那么,赵某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是职务侵占,还是诈骗?A 公司又该如何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危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深入剖析这起复杂的案件 。
二、法律介入
面对经销商的纷纷投诉,A公司认为赵某所声称的线下培训、订单打折、收取物料费等,皆是他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精心编织的谎言,与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毫无瓜葛。于是,A公司果断要求各被害人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公安机关初步认为赵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面对这一困境,A公司经咨询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办理该起案件。
经律师的深入细致调查与取证,认为该案应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但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公安机关仍然认为该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为此,A公司与律师经考虑决定先以职务侵占罪为由报案,再逐步引导案件向诈骗罪的方向推进。最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涉嫌诈骗罪,逐以赵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三、争议焦点
赵某辩称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非诈骗罪。赵某辩护人认为赵某系利用区域经理的领导职务和职权侵占公司财物,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那么,赵某的行为性质究竟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呢?
从职务侵占罪的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赵某作为 A 公司的区域经理,确实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他与经销商们之间存在着基于职务而产生的业务往来关系,这使得一些人认为,他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有人会觉得,赵某是利用了自己在公司的职务影响力,才能够顺利地骗取经销商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行为,这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有相似之处。而且,在一些类似的案件中,也曾出现过因为行为人具有职务身份,且行为与职务有一定关联,最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情况。
然而,从诈骗罪的角度分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赵某在整个事件中,通过虚构线下培训、订单打折、购买展示物料费以及出售和帮卖 “加密狗” 等事实,故意欺骗经销商,使他们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他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赵某骗取的财物并非 A 公司的财物,而是经销商们的个人财产,这与职务侵占罪中侵占本单位财物的特征又有所不同。
那么,赵某的行为到底更符合哪种罪名呢?这需要我们深入剖析案件的细节,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接下来,我们将从行为主体、行为手段、非法占有目的等多个关键角度,对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力求找到准确的法律定性 。
四、法律分析
(一)赵某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
赵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关键要素来看,虽然赵某身为 A 公司的区域经理,具有一定职务身份,但他实施的一系列诈骗行为,如虚构线下培训、订单打折、购买展示物料费以及出售和帮卖 “加密狗” 等,均未在其职务授权范围内。以线下培训为例,公司并未安排赵某组织此类培训,他完全是凭借个人编造的谎言来诱骗经销商。在订单业务中,公司也没有赋予他私自决定订单折扣并收取款项的权力。这就如同在一家超市中,收银员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私自将顾客支付的现金装入自己口袋,这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但如果收银员谎称超市有抽奖活动,让顾客额外支付费用参与,而这笔费用与超市业务毫无关联,这就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
从骗取财物性质来说,赵某骗取的财物并非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应当是基于职务而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而在本案中,赵某骗取的是众多经销商的个人财产,这些财物既不属于A公司,也不是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本应管理的公司资产。例如,公司仓库管理员私自将仓库中的货物变卖获利,这属于侵占本单位财物;但如果他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后挥霍,即便他利用了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身份获取信任,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二)赵某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
赵某的行为与诈骗罪的特征高度契合。他虚构事实,通过编造线下培训、订单打折、购买展示物料费以及出售和帮卖“加密狗” 等虚假事由,有针对性地欺骗各经销商,成功使经销商们产生错误认识。经销商们基于对赵某区域经理身份的信任,误以为这些活动真实可靠,从而陷入错误判断,最终基于这种错误认识,经销商们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将培训费、订单款、展示物料费等款项交给赵某 。这与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 。在整个过程中,赵某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目的,将骗取的款项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进一步印证了他的非法占有经销商钱款的目的 。
五、法院裁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对赵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判决,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
六、企业与经销商应对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同时,通过定期审计财务账目,仔细核对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及时发现异常;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控,从订单处理到货物交付,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把控。一旦发现问题,企业应果断采取行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提供详细的线索和证据。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根据法律规定,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应对策略,协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经销商而言,在与区域经理合作时,务必提高防范意识。面对各种优惠承诺和业务要求,不能盲目轻信,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在做出决策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核实,如直接与企业的官方客服联系、向其他可靠的经销商打听等。在涉及大额资金交易时,更要谨慎对待,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倘若遭遇诈骗,经销商应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提供详细的被骗经过和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协助警方尽快破案。同时,及时向企业反映情况,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尽可能减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