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刑案中,我应该提前主动删除微信对话记录吗?

办案律师/作者: 毕伟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1-06


 (关键词:有毒有害食品罪、微信对话记录

前言:

微信对话记录,是大部分食品刑案中必然存在的证据形式,也是侦查机关控制当事人后马上要扣押当事人的手机进行证据固定的。

那么,侦查机关究竟想从当事人的微信对话记录中提取什么信息、固定什么案情呢?而微信对话记录中是否也可能存在对我们有利的证据,可以支持我们做罪轻辩护或者无罪辩护呢?

正文:

一、侦查机关想在你的微信对话记录中发现什么?

1、提取你与上下游生产者、销售者的对话记录,从而牵扯出这一条产品线上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2、提取你与消费者的对话记录、销售记录以及收付款记录,从而固定当事人确实采购销售过涉案产品的事实,同时固定购销的次数、品类以及金额;

3、在你与上下游的对话记录中,提取你们之前曾经谈及产品成分、副作用以及不适宜食用人群的内容,从而固定你是知道涉案产品可能存在副作用、可能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的证据,固定你的主观明知和犯罪故意。

我们以前说过,办案机关是在掌握了关于当事人一定程度的表面涉案事实后,才会将当事人列为犯罪嫌疑人,才会对当事人进行传唤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这些表面涉案事实会让办案机关先入为主地产生不利于当事人的印象,因此办案机关从你手机上提取微信对话记录时,肯定是带有倾向性的,肯定会优先关注你的有罪证据内容。

二、辩护律师可以从你的微信对话记录中挖掘出什么?

证据从来都是有两面性的,既然对话记录中可能含有对你不利的入罪证据,那同样当然也可能含有对你有利的罪轻甚至无罪证据。

举例说明,我们食品刑辩律师经常可以从当事人的对话记录中发现诸如以下对我们有利的证据:

在当事人作为销售者时,他与采购上游的微信对话记录中,上游是否有跟当事人承诺过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否有在对话过程中向当事人出示过自己的生产经营资质,如果有上述这些情况,那我们就完全有理由主张当事人对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是存在信任的,其信任的来源就是采购上游对其出示过的资质文件以及合法性、安全性的承诺,而正是因为当事人是相信这些产品是合法安全的,所以相对的,当事人也不可能对这些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事存在明知,从而我们就可以以此主张当事人是不具备与本罪相适应的犯罪故意,是不构成犯罪的;

而同理,如果针对的是当事人作为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微信对话记录,我们同样可以从对话内容、从他的遣词造句中看出,作为销售者的当事人他向消费者介绍涉案产品时,当事人对这些涉案产品是抱有什么想法的,当事人销售时对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否是持有高度信任的,当事人向消费者介绍的内容是否与产品的官网介绍、是否与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以及上游向当事人描述的内容一致。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描述的产品内容是有迹可循的,是有参考依据,这同样可以成为当事人对产品的合法性与安全性抱有信任的合理解释。

再比如,我们曾经在当事人与上下游的微信记录中挖掘出这样的内容,当事人持续销售了涉案产品好几年,在这几年时间里,采购上游曾经在微信中跟当事人说过,产品曾经经过好几次的升级与配方变更。案发之后,办案机关从消费者手上追回来的是最后一代的产品,那么即使最后一代产品经检验证明含有违法成分,但这个检测结果不能当然作为前面几代产品也含有违法成分的证据,那由此我们就有机会将当事人之前销售的没有追回的前几代产品的销售金额打掉。那么微信对话中提及过的“产品经过升级和配方变更”的内容,就是一个对我们非常有利的罪轻甚至无罪证据。

当然就像我们前面所说的,侦查机关带着倾向性对当事人的微信对话记录进行提取时,上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基本上是不可能由侦查主动提取出来的,在绝大多数时候,微信对话记录中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都是由辩护人挖掘出来的。

结语:

所以,盲目删除与上下游的微信对话记录这一行为其实并不明智,只要你的上下游到案了,你删除了的微信对话记录依然可以被找出来,而办案机关从他们手机中提取出来的基本也就只有对你不利的有罪证据,哪怕上下游也删除了,办案机关也有你所不知道的技术侦查手段,将你删除的内容进行恢复,而你却不可能再将自己已经删除了的微信对话逐条翻阅,并从中找出对你有利的证据,这些可以证明你不明知、可以证明并非犯罪嫌疑人而同为受害者、被骗者、可以将你的一部分甚至全部销售金额打掉的有利对话记录,极有可能也随着你的删除行为而永远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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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伟成

食药环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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