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走私主观故意中为财务人员构建无罪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27


笔者近期接到一起涉嫌走私成品油咨询,基本情况如下:行为人经朋友介绍入股H油品加工企业,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其他另外有两名股东,分别负责公司业务,包括油品收购、销售等工作,以及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加工等工作。

经查询H油品加工企业系经过合法注册,主要经营业务包括了成品油收购、运输以及销售等,该企业在行为人加入之前经营成品油业务多年。在2023年10月开始,企业决定除了收购之前油品之外,扩大油品的来源,包括来自境外的红油和蓝油。后因为收购部分油品系走私油而被缉私局立案调查。

笔者根据行为人作为财务人员的相关情况及其本人主观故意,走私成品油案件的特点,就行为人辩护的相关情况做简要分析。

根据公司运行模式、行为人工作职责以及其是否知晓企业走私成品油的主观状态,笔者认为,行为人具有无罪辩护空间。

一、H油品加工企业系依法成立的公司,其主要经营包括了成品油收购、运输以及销售;H油品加工企业在行为人入股之前已实际经营多年成品油业务;

经查询,H油品加工企业系依法成立经营成品油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收购、运输以及销售,具有合法进口成品的资质。从公司业务范围来说,该公司油品来源包括了从境外进口的合法油品以及国内收购的合法油品,即使该公司有走私油品,客观上意味着该公司成品油来源包括了合法油品和走私成品油。

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看,该公司确实从境内外收购合法成品油之后进行加工再销售,若公司客观上有从境外走私成品油,说明该公司货源包括了合法及走私油品。

根据公司资质与实际经营情况,笔者认为可以总结如下几点内容:

1.H公司系具有从境内外收购成品油的合法资质,从其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情况看,公司客观上确是从境内外收购成品油,仅从公司经营资质及范围来看,很难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走私成品油的行为;

2.从H公司成品油货源来看,该公司成品油来源于合法收购以及走私成品油,即公司油品来源系合法与违法混杂,从油品来源来看,也很难区分公司是否存在走私行为;

3.从H公司岗位分配来看,公司成品油收购系由负责业务股东在组织、控制,而具体执行也系由专门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接触公司成品油收购、进口的相关具体工作。若从事与收购、进口等相关岗位的人员很难从工作职责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走私行为。

二、行为人系公司成立后多年入股的,并系仅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工作职责不包括成品油采购和销售,更不涉及到成品油进口相应事宜,行为人对H公司走私成品油的行为不具有走私主观故意和行为;

具体分析行为人主观故意及行为,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例如公司资质、油品来源、各岗位职位安排等因素综合考量。

如上所分析,涉案公司系一家合法注册具有从境内外收购成品油资质的公司,而在实际经营中,该公司也确实从境内外收购成品油,当然根据案件的情况,其还涉嫌走私成品成品油,即意味着该公司成品油油品至少包括境内合法、非法收购,境外合法、非法收购的。

结合行为人加入该公司及其职责来看,行为人是在公司运行多年后入股的,在其入股公司时,公司运行模式也成熟,并约定行为人仅负责财务工作,并不涉及到其他岗位工作例如收购、销售成品油以及进口等相关事宜。在公司实际经营中,行为人确实仅负责财务工作,而在处理财务工作涉及到公司收购、进口油品材料,例如合同、单据等材料,也仅是进行形式审核,特别是公司收购的油品存在合法及非法混杂的情况,行为人无法从这些材料中判断出合法及非法油品,也就无法判断出公司是否存在走私行为。

笔者认为,公司关于成品油收购、进口及销售等工作系掌握在公司负责人业务股东(实控人)手中,而具有执行也系该实控人直接管理人员专人负责,从反面可以论证,行为人作为财务人员对公司走私行为人系确可能不存在明知的情形。

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成品油主观故意,仍有两个方面需要捋清楚:一是如何评价行为人参与决策扩大收购油品的问题;二是如何认定走私成品油涉及到相关账目的问题。

在公司决策扩大油品会议时,行为人作为股东及主要负责财务工作人员参与相关的会议,在实控人提出为了公司发展应扩大油品进口,虽然并未明确表示反对,但并不能直接变推定出行为人具有走私主观行为。主要原因系该会议内容,一是并非是决定以走私方式进口扩大的油品,行为人不反对扩大收购油品,并不能等同于同意实控人后续走私行为;二是该会议并没有改变行为人作为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其事后也并非参与成品油采购及销售、进口的业务。因此,笔者认为即使行为人未反对公司扩大收购的油品会议内容,但是并不能以此推定出知晓公司走私行为。

在公司既有合法成品油进口以及走私进口的成品油,在成品油的价格等方面会有所体现,一般走私成品油收购的价格都要低于正常成品油的价格,在实务中,公司针对走私成品油会涉及两套账目,一套真实账目,一套虚假账目,这是办案机关以此推定出行为人作为财务人员对公司走私行为存在主观明知依据之一。

据咨询者陈述,关于走私成品油部分的账目是由实控人绕过行为人而指使其他人员进行单独做账,而没有通过行为人。如果该部分事实成立,从这个角度也更加论证到行为人对公司的走私成品油的行为是不知情的,即不具有走私成品油的主观故意及行为走私,而应当坚定为行为人做无罪辩护。

以上咨询分析系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事实进行辩护方案的分析,如果涉及到案件办理,仍需要与行为人进行详细核对案件事实及详尽阅卷才能给出精准分析和提供更加完善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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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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