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类开设赌场案的几种情形及辩护思考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19


疫情以来网赌扩张态势十分迅猛,国家层面多次严打。在此背景下,网赌活动为了逃避监管,搭上了虚拟货币的便车。由于长期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虚拟货币类网赌案件的情形进行梳理,并对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进行简要总结。

涉赌情形

通过对多起实务案例的梳理,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种虚拟货币类网赌案件的情形:

通过对多起实务案例的梳理,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种虚拟货币类网赌案件的情形:

情形1: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建立赌博平台。

案例:谢某非、刘某功等开设赌场案(入库案例)

案号:(2022)苏0925刑初266号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非、刘某功等人经胡某宇(未归案)召集,在EOS区块链上开发名为BigGame的赌博平台并接受投注......谢某非等人在BigGame赌博平台运行期间,先后开发推出“掷骰子”“红黑大战”等赌博游戏。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非、刘某功等10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EOS区块链建立BigGame赌博平台,开发“掷骰子”“红黑大战”等赌博游戏,并以EOS币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形2:传统网赌平台接受虚拟货币投注,比特币、以太坊等作为筹码。

案例:李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案号:(2019)粤1781刑初126号

基本案情:2017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等六人在深圳市龙华区金皇酒店陈玉贵住宿的房间内密谋在互联网建立“IFA"反波胆赌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一事,六人商定由谢某某、李某、吴某某负责平台的后台管理,陈某某、郭某某、金某负责平台的市场推广......该平台从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3月中旬通过充值人民币进行赌博,2018年3月中旬至平台关闭通过充值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赌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他人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等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情形3:搭建无真实交易只猜涨跌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案例:何某等开设赌场罪

案号:(2020)吉0622刑初73号

基本案情:2019年初,居住在深圳市的刘某1(另案处理)发现开设虚拟币交易平台挣钱,便研究自己设置个网站,让客户到这里投注虚拟币。于是通过网上找到相关技术人员,做软件美工的李某(“豁达先生”),做软件编程的程某(“biner”),开始制作“星币全球”平台。根据刘某1的要求,程某在制作“星币全球”软件编程时,设定50倍的杠杆交易倍数,参赌人员使用USDT(泰达币)对虚拟币的涨、跌进行投注,通过玩家的投注额抽头渔利2‰的手续费......

2019年9月初,被告人何某通过刘某1(网名“360豪哥”)用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星币全球”网络平台代理权。何某与刘某1对接,收取团队提成,制定团队规章制度及网站利润分成,让王某将荣昌、江津社群设定为业务网点。员工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发送“星币全球”盈利截图、网站链接等内容的广告,招揽玩家进入“星币全球”平台参与赌博。

法院认为:涉案网站是赌博网站,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何某组建网点、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刘某等负责何某下设赌博网点业务,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发放具有赌博性质广告,被告人程某、李某明知为刘某1设置具有赌博性质网站,仍为其提供软件开发、互联网接入、收取服务费用;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为共同犯罪。

情形4:为赌博网站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

案例:舒某伟开设赌场案

案号:(2024)赣1126刑初85号

基本案情: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舒某伟的父亲舒某斌(已判刑)经外号“阿某”的男子(另案处理)介绍,利用“莱达”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Wepoker”(德扑圈)、“GG扑克”“金沙娱乐”等提供洗码结算服务从中获利。舒某斌首先在火币网以市场价(7元左右)一枚的价格购买USDT数字货币(又称泰某币,简称U币),然后在“莱达”平台使用手机号码注册账号,绑定银行卡,将USDT币充值到“莱达”平台账号内,“莱达”平台与境外赌博平台可以使用USDT币互通。

舒某斌利用自己在“莱达”平台的账号接受网络赌博人员人民币银行转账充值,然后舒某斌通过“莱达”平台点击“确认放币”,参赌人员就能够在相应的网络赌博平台内获得相应的筹码,舒某斌通过这种方式从每个USDT币能够获取0.02-0.03个USDT币的差额利益.....

舒某斌、舒某伟利用自己及借来的银行卡、手机卡在“莱达”平台注册账户接单,接受网络赌博转账充值,然后舒某伟及舒某伟聘请的童某雷、叶某好、郑某康通过“莱达”平台点击“确认放币”,参赌人员就能在网络赌博平台获得相应的筹码。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伟提供银行卡为网络赌博人员充值洗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情形5:为涉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展会员。

案例:钟某、蔡某红等开设赌场案

案号:(2024)赣1181刑初313号

基本案情:2022年以来,被告人钟某伙同被告人蔡某红、严某生从事虚拟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2022年5月,经“Allen”(身份不详)介绍,钟某伙同蔡某红、严某生通过微信、QQ、telegram等社交账号推广“UEEX”虚拟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优易平台”),使用平台代理账号“某某某76”发展下级代理及会员从中获利。

平台类目下的期权业务系猜涨跌和疯狂竞拍两款游戏。猜涨跌的规则:游戏分为投注期和交割期,玩家在投注期内选择一款虚拟货币,以其价格的涨跌方向作为投注对象,以泰达币进行投注,买涨或买跌;交割期约20秒左右,交割期开始与结束时相应虚拟币价格进行比较确定涨跌,从而确定玩家输赢。疯狂竞猜的规则:玩家以泰达币投注,选择竞拍倍数后点击开始,平台数字开始从0往上涨,玩家可随时点击结束,结束时平台停止时的数字小于玩家选择的倍数则玩家赢取投注金额的相应倍数,否则便输掉本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蔡某红、严某生明知系赌博网络仍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辩护思考

以上述案件为参考,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笔者认为虚拟货币类网赌案件存在如下辩护要点:

1.罪与非罪:以猜涨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案件为例,此类案件涉案平台模式并不必然构罪。搭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假借永续合约名义组织仅猜涨跌无真实交易的模式有较大概率被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案例认定为开设赌场,但如果存在真实交易且盈亏结果不只是受涨跌方向影响还与涨跌幅度挂钩,则不能认定构罪。因此,在进行罪与非罪辩护时笔者认为需要审查涉案模式是否为赌博专设以及是否完全满足赌博零和博弈的特征,以此寻找无罪辩护空间。

2.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帮信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软件开发等技术支持通常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行为,但从实务类案判例和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提供技术支持工作多数存在上下游分工,部分技术人员并不了解服务对象的具体犯罪模式,此种情形下存在较大的改定性空间,即开设赌场改帮信。此外,未与涉赌虚拟货币平台合作仅为赌客提供虚拟货币兑换等情形则可争取仅成立赌博罪。

3.赌资及获利问题: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和抽头渔利数额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与传统网赌案不同,虚拟货币类网赌案在赌资和获利的认定方面大多存在证据链是否完整及涉案虚拟货币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这也给辩护方带来较大的辩护空间。结合处理过的类案来看,笔者认为个案办理应重点对涉案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从中寻找有利辩点。

4.主从犯区分:在主从犯辩护方面,笔者认为虚拟货币类网赌案与传统网赌案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在辩护上主要还是围绕网赌和跨境赌博两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展开,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是技术人员的作用认定,笔者认为主要应尽可能通过对涉案模式的深入分析弱化技术层面的作用,避免控方陷入技术在虚拟货币类网赌案起主导作用的主观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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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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