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毕伟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06
(关键词:有毒有害食品罪、证人证言)
前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知,如果我们对证人证言的笔录有异议,我们是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但在食品刑案中,一般又会有哪些证人呢?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真的就会有利于我们的当事人呢?
一、食品刑案中,一般都有哪些证人?
(一)消费者
在食品刑案中最常见的证人就是,侦查机关能从其手上追回涉案食品的消费者,侦查机关会对消费者进行询问,会将从消费者手上追回的涉案食品送检,由此形成的讯问笔录以及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收入证据案卷。
另外,在本类案件中消费者和被害人在角色上一般不作严格区分,哪怕是没有只是购买了涉案产品但没有因涉案食品产生实际的人身损害结果的消费者,在本类案件中也一样属于被害人,同时如果办案机关也可以将他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一部分,那这个被害人同时也能被认定为是本案的证人。
(二)没有被追诉的辅助人员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单位犯罪或者共同犯罪里面,比如说涉案单位的外聘保洁人员或低级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或者是与涉案单位有联系但不直接参与涉案食品生产销售工序的、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这部分的证人往往能直接证明涉案单位的内部情况,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这部分人员之所以能不被追诉,就是因为其处于本案的边缘位置,其对涉案企业或者涉案行为的所知情况一般极其有限,因此哪怕这部分证人证言是直接指向涉案企业与涉案行为的,但其证言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也是值得质疑的。
二、是否应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我们之所以会考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肯定是因为我们在证据中发现了与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的问题,有可能是不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也有可能是证人证言与其他客观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我们希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将这些矛盾点在法庭上展示,以此推翻检察院对我们的指控。
但现实是,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不建议申请证人出庭,原因如下:
第一,关于消费者证人,消费者对涉案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一事,本身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对于案件事实也了解不多,消费者对本案了解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侦查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同时告知的,也就是说消费者对本案的陈述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侦查机关影响甚至在侦查机关的言语暗示下作出的;
第二,消费者在被侦查机关告知自己购买的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后,其会自动将自己定义为受害者,会自动认定自己的健康受到了侵害,因此消费者对涉案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是自带天然的敌意的,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所作的证言必然受敌意情绪影响,当然不太可能作出对我们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第三,关于没有被起诉的同案辅助人员,我们不能排除,这些同案辅助人员之所以能免于被起诉,是在承诺了作为本案的公诉方证人,以对本案的其他主要涉案人员进行指证以换取自身的不起诉,这样的条件交换在现实中,无论是被不起诉人自己提出的,还是办案机关提出的都不足为奇。
综上三点,不仅证人在庭上的发言具有严重的不可控性,而且极有可能不利于我方,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选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增加对我方当事人的不可控风险点。
而相对的,我们还是倾向于将质证重点放在证人所作的书面询问笔录中,一来,书面笔录是客观且固定的,不具有不可控性与不确定性;二来,如果证人笔录中存在矛盾内容,那这些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解释不了,公诉人也一样解释不了,在刑事司法中,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事实不清且无法查实的内容,依法就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定,因此如果证人笔录中存在无法查清、无法解释的矛盾,这反而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而我们主动让证人出庭作证,反而是给了公诉人一个向证人提问,从而抹平这些矛盾的机会,对我们来说反而是不利的。
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对涉案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件风险过高,且弊大于利的事,而就书面证据提出抗辩,反而更有机会形成对我们有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