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毕伟成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7-30
(关键词:产品库存、犯罪未遂)
前言:
关于在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仓储库存的产品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能认定为犯罪未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但这些库存产品的认定结果往往又会对当事人最终的量刑结果有重大影响,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我们对库存产品的认定方式和逻辑作出分析如下。
正文:
一、区分线上销售的库存与线下销售的库存
在对库存产品进行认定时,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的销售渠道,比如微商、淘宝店等线上销售渠道,我们认为在这种销售渠道下库存产品并没有“上架展示供人挑选”,这些库存产品与“被销售出去”这一状态是相距甚远的,并没有产生即时的社会危害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是以线上渠道进行销售的,办案机关一般不会将尚未销售的库存产品认定为销售未遂,不会将该库存产品的货值计算为当事人的涉案金额。
但相对于线上销售的模式,办案机关一般会认为在线下实体店销售模式下的这些库存产品会更接近于“随时准备被销售出去”的状态,其随时可能流出市场,其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具有紧迫性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多数会将线下门店的库存余货认定为犯罪未遂,将门店的库存产品货值计算为当事人犯罪未遂的涉案金额。
二、区别生产者的库存与销售者的库存
无论是伪劣产品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原文均规定了生产和销售两个涉案行为,因此无论是涉案食品的生产行为还是销售行为都属于刑法的评价范围之内。
关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我们分成两个层次进行讨论:如果涉案食品尚未生产出来,则食品犯罪的客体尚未存在,生产者对该食品生产原料的单纯持有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生产者已经生产出来的涉案产品库存,虽然还没销售出去,则该库存产品也已经满足了“生产”这一行为要件,办案机关可以直接以“生产伪劣产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生产者进行追责。
因此,库存产品对于生产来说一般不存在犯罪未遂的状态,如果产品已经生产出来了,则属于生产行为的既遂,如果产品尚未生产只是单纯持有生产原料则不应评价为犯罪。
三、区别已销售未发货的库存与尚未开始销售的库存
已经销售但尚未开始发货就已经被查获的,或者已经发货但在运输过程中被追回或者被截获的,这部分产品则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库存产品,而是已经销售出去但没有销售成功的,属于因当事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没有流出,因此这部分产品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属于销售未遂;
也正是因为存在如上这种已经销售但没有销售成功、没有实际流出市场的未遂状态作为参照,所以对于还没确定买家的、还没销售出去的那部分库存产品,我们就可以主张这部分库存产品的状态应该是尚未达到未遂状态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或者不纳入定罪量刑范围。
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是否将库存产品部分认定为当事人的犯罪未遂,从不同角度切入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那么如何趋利避害,如何避免让库存的货值计入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如何在一个没有固定认定标准的问题上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就看我们作为辩护人能否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角度,能否根据现有证据组织起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能否找到能印证我们所主张案件事实的有利参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