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7-15
马律师接触的一些案子中,有一些年轻女孩穿着cos服拍摄一些裸露性器官,甚至是一些性交视频和图片,有的出于寻求刺激,有的为了卖淫,有的为了卖套图,并将淫秽视频和图片上传到推特上,这个群体网上称为“福利姬”。福利姬长相一般都比较甜美,年纪较小,甚至是00后,有的是自己通过网络进入这个圈子,有的是熟人带进圈子,大部分女孩是为了赚钱,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容易收到各种诱惑,在网黄圈子里,不少福利姬和摄影师踩了红线,甚至被判重刑。
今天讲讲接触到的有些福利姬在推特上发布淫秽视频、图片,同时进行线下卖淫活动,这个犯罪形式是定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马律师认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更为适宜。
首先,在我国,个人自愿卖淫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网络发布淫秽视频、图片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虽然福利姬线下卖淫行为是营利性的,但其获利的对价是卖淫本身,若将福利姬在网络发布淫秽视频图片的行为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那么获利该如何计算呢?有些人认为可以将卖淫收入纳入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马律师认为这种认定方式肯定不妥,如果将卖淫收入认定违法所得,存在将卖淫入罪的嫌疑,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最后,个人卖淫收入一般较高,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达到25万元以上,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因此,有可能存在福利姬近发布一部或者少量的视频图片,但卖淫收入远超25万的,如果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定罪量刑,那么发布者很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刑初1236号案件中,被告人G某使用手机下载推特APP并注册账号。2022年2月起,G某先后在上海市嘉定区、普陀区的暂住地使用其推特账号发布其本人拍摄的疑似淫秽视频以及疑似淫秽图片供他人观看,并搭识嫖娼违法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鉴定,上述视频中有8部视频系淫秽视频,播放量共计29万余次,上述图片中有11张图片为淫秽图片。该案件公安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侦查,但检察院指控罪名以及最终判决罪名均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同样认同笔者的观点。
每个刑事案件细节上都有所不同,但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逻辑和空间,且在任何一个阶段都可能存在改罪名的变数,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秉着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的准备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辩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