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围女”互相介绍生意可是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6-07


关于“外围女”,坊间的传闻五花八门,有些可能类似于以前的“交际花”,跟大佬们出席各种商务活动,有些跟卖淫女没什么区别,单纯进行性交易,有些甚至陪打游戏、陪旅游,而且其中大部分是在校女大学生、模特、演员,甚至还有未成年人。区别于传统卖淫行业,外围女客户群体主要来源于网络,收费普遍较高,甚至可以打飞的穿梭于各个城市提供服务。从事一段时间之后,外围女也会拥有很多圈内资源,可能会因为客户的需求、品味、时间冲突等原因,相互之间介绍客户,完事之后会收取一些提成(佣金)。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当外围女互相介绍生意时,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可能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围女”如果单纯只是自己卖淫,将面临治安处罚。但给同行介绍生意(性交易),轻则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重则面临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第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而言,小姐姐们介绍卖淫的行为面临的刑罚是很重的,毕竟介绍是个小姐姐,或者五个小妹妹(未成年人),或者抽水五万元以上,量刑就在五年以上了。

在这还有一个刑事风险提醒一下,小姐姐们通过推特、飞机发黄图招嫖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马律师处理过多件上述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感觉到这一群体较为敏感,作为女性,马律师会完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争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当事人把刑事案件对其人生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但如果是未成年人,马律师建议最好寻求父母和律师帮助,尽快回归到人生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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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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