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为什么要提管辖异议?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6-06


刑事案件中,为什么要提管辖异议?

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管辖异议、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

近日,我所一位承办律师拟对其代理的一起诈骗案进行无罪辩护。对于作无罪辩护的案件,经辩中心审委会要循例组织专题讨论会。

案情简介如下:

李某常年在L县经商,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近几年直播行业大火,李某见此也投资成立了一家直播公司。但由于政策收紧,直播业务必备的文网文证却迟迟办不下来。

经打听,李某得知Y县的王某有门路,可以找市文旅厅的分管领导搞定。于是,李某前往Y县找到王某并请其帮忙走动,前后三次共交给王某约十几万元现金。

后王某多番奔走协调,但文网文证申请还是被驳回。李某认为被骗了,便以诈骗为由在L县公安局报案,王某在Y县家中被L县公安抓走。案发后,王某家属寄希望于找关系“捞人”,一直未请专业律师介入。直到上个月底,检察院电话通知王某家属要起诉了,量刑建议三至四年。王某家属一听,慌了,便联系我所律师寻求帮助。

鉴于本案尚在办理中,在此对定性问题暂不讨论。但从本案的举报、受理、立案到当事人王某被异地抓捕的过程来看,初步判断本案的管辖权上存在问题,同时还可能存在地方干预办案的情况。

经过梳理,本案在管辖问题上有三个焦点:

一是立案管辖是否存在错误?二是案件已经移送法院了,为什么还要提管辖异议?三是如果要提管辖异议,该怎么提?

焦点一,本案的立案管辖是否存在错误?

是,立案管辖明显不当。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考虑到办案便利度和适宜性,也可以由当事人居住地的公安管辖。可见,在立案时,犯罪地和当事人居住地的公安都有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而在诈骗案件中,犯罪结果地通常就是当事人实际取得财产的所在地。除此以外,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具有立案管辖权。

对此,公安部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中亦明确作出同样的规定。

回到本案,被害人李某主动前往Y县联系王某并向其交付现金,至少表明当事人王某实际取得钱款的所在地即Y县;同时,王某的居住地也是Y县。因此,实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是Y县公安。

显然,L县公安对本案并不具备管辖权,即使李某向L县公安报案,L县公安在受理后也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Y县公安处理。

焦点二,案子已经移送法院了,为什么还要提管辖异议?

理由有二,一是当事人在审判阶段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二是管辖异议是保障当事人及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必要手段。

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的管辖异议权

有人认为,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证据基本已收集、固定,起诉书都写好了,诉讼流程也走过一大半了,现在才向法院提管辖异议,不太合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