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走私化妆品案,如何通过审查税额进行辩护?--跨境电商走私辩护与研究(五)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5-11


跨境电商走私化妆品案,如何通过审查税额进行辩护?

在我们办理跨境电商走私案中,走私化妆品是非常常见一类。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经常以伪报贸易方式、“刷单”“低报价格”等方式进行走私。“低价价格”走私,是行为人通过人为修改进口商品的实际价格等因素使得少缴或者不缴相关税款。

在走私化妆品案中,海关部门作出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系证明行为人涉嫌偷逃税款的关键证据。在辩护过程中,若能打掉该份证据或者降低海关部门认定行为人涉嫌偷逃税额,将直接影响行为人定罪量刑。

客观的说,直接打掉该份证据在实务中非常有难度,但是通过审查《核定证明书》对涉案货物、物品适用的完税价格、税率、汇率等以此来降低海关部门认定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完全可能,也是非常关键。笔者以我们团队办理一案为例,行为人系境外公司在我国办事处的员工,该办事处未在我国注册登记。境外公司通过低报价格走私货物涉嫌偷逃应缴税额250多万,行为人作为办事处负责人配合执行。一审法院因为办事处未在我国注册登记,未认定本案单位犯罪,判处行为人十年以上刑罚

我们团队二审介入之后,向法院提交了境外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论证本案符合单位犯罪,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单位犯罪。同时,经过审查《核定证明书》发现,海关部门在认定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时在货物完税价格等方式证据不足等情形,经过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以及多次沟通,本案最终涉嫌偷逃应缴税额降到了250万以下。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上述案例可以说明,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50万/250万等临界点时,若能在税额上有所突破,行为人量刑可直接降档。

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以下简称“48号通知”)具体分析在跨境电商走私化妆品案中,如何审查《核定证明书》。

“48号通知”规定: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行为人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执行“48号通知”,行为人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化妆品的行人自然也是适用该文件。根据上述规定及相关政策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内容:

1.国家只针对行为人进口的高档化妆品征收消费税,非高档化妆品免于征收消费税;

2.高档化妆品界定是以完税价格而确定,即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即为高档化妆品;

3.进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按照法定应缴税额70%征收;

根据以上规定及分析,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审查:

首先,需要审查涉案化妆品是否为高档化妆品。判定是否为高档化妆品则需要审查涉案化妆品进口完税价格是否是在10元/毫升(克)或者15元/片(张)及以上。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因此,需要进一步审查海关部门在认定实际交易价格、运费和保险费的依据是否充分、确切,是否与行为人真实交易相符,双方是否存在争议。

若经过审查发现,海关部门在认定完税价格时原始依据不充分,从而可将涉案化妆品排除在高档化妆品范畴之外,从而降低海关部门认定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

笔者举一例予以说明:海关部门认定行为人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面霜价格为1000元/50克,但是实际申报价格为800/50克;以及进口娇诗韵黄金双萃精华700元/50毫升,但是实际申报价格是450元/50毫升,并以此少报价格部分认定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

按照海关部门认定的价格,上述两者的单价都是超过了10元/克(毫升),属于高档化妆品,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定消费税额的70%缴纳消费税。

需要审查的是海关部门认定涉案商品1000元/50克以及700元/50毫升的价格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例如行为人供述,双方交易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证据。若行为人对上述价格认定不予认可,海关部门也未取得相应的原始交易凭证,而是仅是依照市场平均价格等其他方式予以确认的,如此,海关部门认定的依据便是不充分、确实,不能以此认定涉案化妆品为高档化妆品从而认定行为人涉嫌偷逃税额。

其次,按照相关政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消费税系按照法定应缴纳额的70%予以征收。因此,需要审查海关部门在核计消费税时,是否已经遵循了以上比例,若没有,应当主张将差额的部分予以扣除。

最后,行为人以低报价格走私,意味着行为人在进口涉案化妆品时可能已缴纳了部分税款。需要审查海关部门是否将行为人已经缴纳的税款部分予以扣除,若没有扣除,应当主张将已缴纳税款予以扣除。

针对《核定证明书》的审查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需要根据涉案货物、物品以及走私方式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本文仅攫取“48号通知”认定进口高档化妆品的角度予以分析,后续将持续推出类似文章,敬请关注。

阅读量:13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何天云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5189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